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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與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修訂版)》

日期:2023-09-12 21:42    來源: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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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與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修訂版)》(以下簡稱《辦法》)已正式印發,現將政策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深入落實《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19號)、《關於加強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建設 進一步促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6〕3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優化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支援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京科發〔2022〕8號)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本市科技資源優勢,優化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服務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世界領先的科技園區建設。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20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

  明確政策修訂依據、工作定位與實施主體,支援資金來源於市財政科技經費等。

  (二)支援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明確平臺和創新券支援對象。其中,平臺支援在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及其他科研設施與儀器擁有單位(以下簡稱開放單位),向社會開放共用自身擁有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大科學裝置、算力設備等(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為企業提供分析、測試、檢驗、研發等服務。創新券支援北京地區高精尖産業領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以下簡稱申領單位),在研發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創新項目過程中,領取並用於購買開放單位基於科研設施與儀器開展的分析、測試、檢驗、研發等專業服務,以及租用開放單位的算力資源開展人工智慧大模型訓練。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不納入創新券的支援範圍。第六條明確開放單位中,市屬開放單位按照《實施意見》要求,有義務將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納入平臺,同時鼓勵符合條件的在京單位納入平臺開放共用。第七條明確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領取創新券時應符合的條件。

  (三)各方職責

  明確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和開放單位、申領單位各自職責。

  (四)支援內容和方式

  第十一條明確,平臺每年組織對開放單位向社會開放共用科研設施與儀器的情況進行績效考核,以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運作情況、開放制度建設情況、開放程度、服務品質、創新券實施情況及開放效果等作為主要績效考核標準。根據每年申報總體情況,開放單位按開放科研設施與儀器價值量分為Ⅰ、Ⅱ兩類進行績效考核。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採取後補助方式擇優支援(以測試、檢測、研發服務為主業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原則上不納入平臺績效考核補助資金支援範圍)。對開放科研設施與儀器價值量較高的I類開放單位,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的,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60萬元資金支援;對開放科研設施與儀器價值量較低的Ⅱ類開放單位,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的,分別給予不超過80萬元、40萬元資金支援。對Ⅰ、Ⅱ兩類單位考核結果為其他等次(合格、不合格)的,不予資金支援。

  第十二條明確,創新券採用電子券形式,分周期定期在指定網站(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網路服務平臺)發放,每週期的總額度發完即止,單張最高限額為5萬元,具體使用額度由申領單位按需自行確定。獲得國家、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入庫,並在有效期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每年可使用的創新券額度不超過50萬元,其他科技型企業及創業團隊每年可使用的創新券額度不超過20萬元。使用創新券支付額不得超過同一服務合同實際發生金額的50%。已獲得過市級財政科技資金支援的項目,創新券不再重復支援。

  第十三條明確,平臺績效考核後補助和創新券服務收入,納入開放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由開放單位統籌使用。

  (五)組織實施程式

  第十四條明確平臺績效考核組織實施程式,包括發佈通知、組織申報、組織評審、實地核查、行政決策公示並撥付經費等5個環節。

  第十五條明確創新券申領、使用和兌現組織實施程式,包括網上領取、合同登記、申請兌現、組織評審、行政決策公示並撥付經費等5個環節。其中,申領單位申領的創新券須在15日內完成科研活動登記,已登記科研活動的創新券有效期最長為3個月。創新券服務合同到期後1個月內,開放單位須通過指定網站線上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兌現,逾期自動作廢。每年前三季度定期進行創新券資金兌現撥款,第四季度可滾動到下一年度進行支援。

  (六)監督管理

  主要是明確開放單位和申領單位應積極配合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存在提供虛假資訊,編報虛假預算、套取財政資金,截留、擠佔、挪用財政經費等違法行為。出現問題的視情節輕重採取相關管理措施。

  (七)附則

  第十九條明確做好京津冀創新券銜接工作。第二十條明確修訂後的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平臺管理辦法和《關於進一步利用首都科技創新券助力企業復工復産的通知》(京科文發〔2020〕121號)同時廢止。

  三、主要亮點

  (一)回歸初衷、拓展內涵

  聚焦70號文、34號文要求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為企業提供創新服務這一核心功能,將原平臺和創新券2個管理辦法整合為1個辦法,實現政策聯動。同時,與時俱進,進一步梳理和拓展開放資源,將能夠為企業提供創新服務的大科學裝置、算力設備等納入平臺開放共用範疇。創新券方面,聚焦支援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因開展科研創新創業活動、實施技術創新項目的需要,領取創新券用於購買平臺基於科研設施與儀器的分析、測試、檢驗、研發等專業服務,以及租用開放單位的算力資源開展人工智慧大模型訓練;非基於科研設施與儀器的其他合作研發、技術解決方案或購買新技術新産品(服務)等不再納入支援。

  (二)刪繁就簡、完善流程

  簡化平臺支援內容,不再將相關資源推介對接主體納入政策支援範圍,而是把有限的資金集中用於支援科研設施與儀器擁有和服務單位開放共用,進一步突出支援重點。簡化創新券申領使用和兌現流程,取消原辦法中推薦機構和專業服務機構等相關中間環節,明確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可在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網路服務平臺上以實名方式基於信用自主點擊領取創新券。創新券使用全過程由原來立項、驗收各組織1次專家評審,簡化為收券的資源開放單位把關和兌現時進行1次審核。

  (三)擴大範圍、提質增效

  擴大平臺政策覆蓋面,支援所有願意通過平臺共用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高校、院所、企事業單位等。同時引入競爭機制,按照開放績效進行擇優支援,實現“誰開放、誰受益”“多開放、多受益”。進一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創新券按照最高不超過同一服務合同實際發生金額50%的比例給予支援。同時,強化政策協同和分類服務,對國家、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評價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每年可申領的創新券額度不超過50萬元,其他科技型企業及創業團隊不超過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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