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發〔2023〕16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本市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服務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中關村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建設,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經研究修訂形成《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與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修訂版)》,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9月6日
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與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首都科技條件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和首都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組織實施與管理,優化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推進科技資源開放共用,服務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中關村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建設,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建設進一步促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6〕3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優化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支援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科發〔2022〕8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平臺是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指導下的北京地方科技條件平臺。通過政府部門組織,推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大科學裝置、算力設備等(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面向社會開放共用,提高科技資源利用效率,將科技資源優勢轉化為創新發展優勢。
第三條 創新券是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向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免費發放的權益憑證,主要用於支援北京地區高精尖産業領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充分利用平臺開放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展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研發活動。
第四條 平臺與創新券支援資金來源於市財政科技經費,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據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援、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支援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平臺支援在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及其他科研設施與儀器擁有單位(以下簡稱開放單位)向社會開放共用自身擁有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為企業提供分析、測試、檢驗、研發等服務。
創新券支援北京地區高精尖産業領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以下簡稱申領單位),在研發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創新項目過程中,領取並用於購買開放單位基於科研設施與儀器開展的分析、測試、檢驗、研發等專業服務,以及租用開放單位的算力資源開展人工智慧大模型訓練。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不納入創新券的支援範圍。
第六條 擁有《實施意見》規定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的北京市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機構,應按照要求將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納入平臺,成為市屬開放單位。
鼓勵中央在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在北京地區註冊的各類企業等機構積極向社會開放共用科研設施與儀器。符合相關條件的,經提出申請、公示等程式後成為在京開放單位。一般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北京地區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擁有一定量符合條件的、可對外開放服務的科研設施與儀器,或經明確授權運營管理對外開放的科研設施與儀器,有較強加入平臺開放共用意願。
3.具有穩定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專業服務團隊、良好的對外服務基礎和較高的對外服務水準。
4.能夠對接服務企業創新需求,具備支撐和服務高精尖産業發展、“三城一區”及城市副中心等重點區域發展的能力。
5.按照要求開展創新券相關工作,制定明確的服務內容、服務規範及收費標準。
6.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和管理制度,近3年無不良誠信記錄等。
不再繼續參與平臺和創新券工作的在京開放單位,須有正當退出理由並提前1個月提交退出申請。
第七條 中小微企業在領取創新券時,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北京地區註冊成立不超過5年(含)或當年新評價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産總額不超過2億元,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和管理制度,無不良誠信記錄。
2.主營業務方向符合新一代資訊技術、醫藥健康、智慧製造、新材料、綠色能源與節能環保等高精尖産業領域。
創業團隊在領取創新券時,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不具備法人資格,還未註冊企業。
2.創業團隊主要成員應為在校學生。
3.申請創新券支援的項目須已開展産品研發及轉化所需的測試或研發工作(不包括創業策劃階段項目)。
第三章 各方職責
第八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主要負責平臺與創新券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績效評價、監督管理等工作,研究確定政策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九條 開放單位主要職責:
1.整合科研設施與儀器,梳理相應的科技服務情況,挖掘企業創新需求,開展京內外供需對接活動,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共用。開放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安排主責部門,或者委託專業服務機構,承擔科研設施與儀器的日常管理維護和社會化服務運營等職責。
2.確認申領單位資訊和創新券合作項目資訊,核實是否滿足創新券使用和兌現要求,為申領單位提供創新服務。
3.維護申領單位的商業機密及合法權益,對申領單位提交的註冊資料、科研活動內容等相關資訊嚴格保密。
4.組織開展本單位的創新券項目兌現工作,如因自身原因導致創新券無法兌現,將承擔由此産生的全部責任。
第十條 申領單位主要職責:
1.充分了解創新券支援對象及條件、支援內容和方式、組織實施程式等相關要求,確認符合相關條件的基礎上,按要求提交申領材料並自主領取創新券,須保證申領材料的所有內容真實、合規、準確。
2.確保開展創新券項目合作的單位在公示的開放單位範圍內,且合作開展的項目符合創新券的支援範圍。
3.配合開展創新券兌現工作,如因自身原因導致創新券無法兌現,將承擔由此産生的全部責任。
第四章 支援內容和方式
第十一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每年組織對開放單位向社會開放共用科研設施與儀器的情況進行績效考核,以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運作情況、開放制度建設情況、開放程度、服務品質、創新券實施情況及開放效果等作為主要績效考核標準。
根據每年申報總體情況,開放單位按開放科研設施與儀器價值量分為Ⅰ、Ⅱ兩類進行績效考核。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採取後補助方式擇優支援(以測試、檢測、研發服務為主業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原則上不納入平臺績效考核補助資金支援範圍)。對開放科研設施與儀器價值量較高的I類開放單位,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的,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60萬元資金支援;對開放科研設施與儀器價值量較低的Ⅱ類開放單位,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的,分別給予不超過80萬元、40萬元資金支援。對Ⅰ、Ⅱ兩類單位考核結果為其他等次(合格、不合格)的,不予資金支援。
第十二條 創新券採用電子券形式,分周期定期在指定網站發放,每週期的總額度發完即止,單張最高限額為5萬元,具體使用額度由申領單位按需自行確定。其中,獲得國家、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入庫,並在有效期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每年可使用的創新券額度不超過50萬元,其他科技型企業及創業團隊每年可使用的創新券額度不超過20萬元。使用創新券支付額不得超過同一服務合同實際發生金額的50%。已獲得過市級財政科技資金支援的項目,創新券不再重復支援。
第十三條 平臺績效考核後補助資金和創新券服務收入,納入開放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由開放單位統籌使用。可用於補助開放單位相關實驗人員及輔助管理人員的績效激勵、人員培訓、實驗室建設和運作、科研設施與儀器及測試方法研發、採購專業服務機構的服務等促進開放共用服務的相關工作。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服務收入中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結餘部分,可按照不低於70%的比例用於提供開放共用服務人員的績效獎勵。該績效獎勵一次性計入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五章 組織實施程式
第十四條 平臺績效考核組織實施程式:
1.發佈通知。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發佈開展績效考核通知,明確申報要求、支援範圍、申報材料等。
2.組織申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組織開放單位通過指定網站填報專項申報書以及相關附件材料。
3.組織評審。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匯總形成績效考核結果。
4.實地核查。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評審意見,組織專家抽取一定比例的開放單位,尤其是評審過程中存疑的單位進行實地核查,重點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開放共用服務的效果等進行核實。
5.撥付經費。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和實地核查結果形成支援方案,通過行政決策並公示5個工作日後,撥付後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創新券申領、使用和兌現的組織實施程式:
1.網上領取。創新券定期發放,申領單位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確認自身符合條件後,登錄指定網站進行註冊,並自主點擊領取創新券。
2.合同登記。申領單位登錄指定網站,根據開放單位提供的基於科研設施與儀器服務內容,按需進行篩選及對接,提出合作項目資訊。開放單位審核確認申領單位及項目資訊後,與申領單位簽訂創新券服務合同,並及時在指定網站上登記對應的合同內容及金額。申領的創新券須在15日內完成科研活動登記,已登記科研活動的創新券有效期最長為3個月,逾期自動作廢。
3.申請兌現。創新券服務合同到期後1個月內,開放單位須通過指定網站線上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兌現,逾期自動作廢,不計入當年總額度。
4.組織評審。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定期組織專家進行兌現評審,並對存疑項目組織現場調研或答辯會,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匯總形成創新券項目兌現評審結果。
5.撥付經費。經審核、公示無異議後,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每年前三季度定期進行創新券資金兌現撥款,第四季度可滾動到下一年度進行支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開放單位和申領單位應積極配合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在參與平臺和創新券工作過程中,不得存在提供虛假資訊,編報虛假預算、套取財政資金,截留、擠佔、挪用財政經費,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訊、虛列支出,轉讓、買賣、贈送和重復使用創新券,對外泄漏申領單位註冊資料、科研活動內容、商業機密等相關資訊,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十七條 對於拒不配合監督管理或經查實有以上行為之一的,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視情節輕重採取暫停資金撥付、追回已撥付資金、取消其三年內參加平臺與創新券專項經費申報資格、從平臺開放單位中除名等措施,並按照本市科技信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記錄。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通過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隨機抽查、工作自查等方式,加強對平臺和創新券專項組織、實施及績效等方面的監督和管理。平臺績效考核和創新券兌現全程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資金使用依法合規。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市與天津市、河北省持續深化京津冀跨區域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加強創新券合作,做好收券單位互認銜接,並研究探索積極有效舉措,以更好服務於三地申領單位需求、提升創新能力。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原有關文件或相關政策措施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原《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試行)》、《關於進一步利用首都科技創新券助力企業復工復産的通知》(京科文發〔2020〕121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