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的制定背景是什麼?
答: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更好保護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穩定市場預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北京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提出“到2023年底前,本市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標準更加制度化、實施更加規範化、管理更加科學化,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得到有效規範、行政執法品質和效能明顯提升,努力實現行政執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的工作目標。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工作規定和要求,市糧食和儲備局對照職權清單,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
二、《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的制定依據有哪些?
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3.《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第53號令)
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答: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品質安全標準的糧食,用於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
四、實施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答: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可以對下列物品、場所實施查封、扣押:
1.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品質安全標準的糧食;
2.用於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
3.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
五、實施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哪些程式?
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式。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六、實施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時限規定有哪些?
答: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對涉案糧食、工具、設備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七、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如何處理?
答: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查封、扣押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場所等,依法應當沒收、銷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移送有權部門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二)查封、扣押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場所等與違法行為無關;(三)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五)其他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