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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12-10
  5. [成文日期] 2023-11-27
  6. [發文字號] 京糧發〔2023〕5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1-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7期(總第835期)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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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糧發〔2023〕59號

各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綜合執法局:

  《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經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2023年11月21日第3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二、嚴格工作程式,規範實施行政強制。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不得查封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糧食經營者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場所等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對查封、扣押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場所等,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場所等,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部門先行賠付後,應當及時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部門承擔。

  三、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查封、扣押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場所等,依法應當沒收、銷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移送有權部門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二)查封、扣押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場所等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五)其他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

  四、施行日期。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3年11月27日  


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

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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