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落實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的通知》(醫保發〔2023〕5號)。
二、目標任務
按國家要求調整本市醫保藥品報銷範圍。
三、主要內容
制定了《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完善本市門診特殊病等政策。
四、涉及範圍
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以及全體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五、執行標準
(一)藥品品種調整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中的藥品及支付範圍執行。
(二)完善門診特殊病等政策
1.惡性腫瘤門診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腎透析等門診特殊病用藥報銷範圍中的“一般營養品(XV06)”調整為“腸內營養劑(XV01)和其他營養劑(XV02)”。
2.重性精神病門診特殊病用藥報銷範圍中的“苯二氮卓衍生物(XN05CD)”和“苯二氮卓類相關藥物(XN05CF)”調整為“苯二氮䓬衍生物(XN05CD)”和“苯二氮䓬類相關藥物(XN05CF)”。
3.將“奧法妥木單抗注射液”和“富馬酸二甲酯腸溶膠囊”納入“多發性硬化”本市門診特殊疾病藥品報銷範圍;將“曲前列尼爾注射液”納入“肺動脈高壓靶向治療”本市門診特殊疾病藥品報銷範圍。
(三)醫保支付標準
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對於競價藥品,實際市場價格超出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實際市場價格低於支付標準的,按照實際價格由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分擔。談判藥品中的阿茲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顆粒新的醫保支付標準自2023年4月1日起實施。
六、其他
本通知2023年自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