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為提高企業申報首店項目便利度,擴大政策受益面,根據《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商務財務字〔2017〕47號)、《關於<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京商財務字〔2019〕7號)以及《北京市商務局關於印發《關於鼓勵發展商業品牌首店的若干措施》(2.0版)的通知》(京商消促字〔2020〕39號),擬出臺《北京市商務局關於2021年度鼓勵發展商業品牌首店項目申報指南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調整企業申報條件和相關申報材料等相關事宜。
二、主要內容
全文包含支援方向及內容、支援條件、支援標準、最低經營期限、申報材料、申報流程、申報時限和工作要求八個部分重點內容如下:
1、支援方向及內容。支援示範首店、旗艦店店面裝修(含設備購置及配套硬體設施建設)費用、已支出的房租(不超過12個月)以及國際品牌的授權代理商海外版權代理費。支援中介服務機構、商業場所業主或實際經營單位、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等,2020年1月1日(含)以後引進的線下實體示範亞洲首店、中國(內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艦店。優先對服裝鞋帽類首店、旗艦店的品牌方和引進方給予支援。支援品牌首店、本土知名品牌、商業綜合體、商業運營機構等2021年1月1日(含)以後在京開展具有國際國內影響力的大型新品發佈活動的場租和搭建費用。
2、支援條件。支援的示範首店、旗艦店應在北京註冊登記,在2020年1月1日(含)以後新設。國際品牌企業在本市開設首店、旗艦店示範店實際産生的店面裝修、已支出的房租(不超過12個月)之和應超過100萬元;本土品牌企業在本市開設首店、旗艦店示範店實際産生的店面裝修、已支出的房租(不超過12個月)之和應超過50萬元;國際品牌授權代理商的海外版權代理費應超過100萬元。項目申報單位還需符合《補充通知》第二部分明確的相關條件。
3、支援標準。一是申報示範首店、旗艦店支援資金。對店面裝修建設、租金等總體投資,國際品牌和本土自主品牌企業分別按照不超過審定實際投資額的50%和20%、最高500萬元和200萬元給予資金支援;對國際品牌的授權代理商海外版權代理費按照不超過審定實際投資額的50%、最高500萬元給予資金支援。二是申報引進線下實體示範首店、旗艦店獎勵資金。對成功引進亞洲首店、中國(內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艦店並簽訂2年以上入駐協議的引進企業,按照每新增引進1個示範首店、旗艦店最高給予10萬元獎勵的標準,給予資金支援;對於納入首店在談項目庫並最終落地經營示範首店、旗艦店的引進企業,在原獎勵標準基礎上,每新增引進1個示範首店、旗艦店,額外獎勵引進企業最高2萬元。三是申報大型新品發佈活動支援資金。對品牌首店、本土知名品牌、商業綜合體、商業運營機構等在京開展具有國際國內影響力的大型新品發佈活動的場租、搭建總費用的50%、最高給予100萬元支援。
4、最低經營期限。申報主體應承諾獲得財政資金支援的項目自獲得補助資金之日起持續經營時間不得少於1年。
5、申報材料。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供資金申請表、已發生費用明細表、承諾書、法人文件複印件、近三年財務報表以及相關支撐材料。
6、申報流程。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隸屬關係將申報材料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和總部企業進行初審後,報市商務局進行複審。
7、申報時限。凡符合2021年度鼓勵發展商業品牌首店項目申報條件的企業,應於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項目申報。
8、工作要求。各項目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保證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合規、按時間進度推進。已經按照《北京市商務局關於申報2021年度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的通知》(京商財務字〔2021〕5號),提交示範首店、旗艦店的項目申報材料,通過評審的項目仍然有效,不需要重復申報,按照本通知相關支援標準給予資金支援;未通過評審的,可按照本通知相關要求重新申報。《北京市商務局關於申報2021年度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的通知》(京商財務字〔2021〕5號)中關於“商業品牌首店項目申報”的內容與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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