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行政處罰法》實施,北京市發改委修訂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7月15日,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正式實施,這是《行政處罰法》自1996年施行以來的第三次修訂。
此次《行政處罰法》的修訂在行政處罰的原則、種類和程式等方面變化較大,為行政處罰權定規矩、劃界限,保障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為了確保與新《行政處罰法》有效銜接,進一步規範本市發展改革系統行政執法工作,市發展改革委修訂了《北京市發展改革部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北京市發展改革系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以下簡稱《審核目錄》)。
《裁量基準》由“試行”到“轉正”
2020年7月,市發展改革委制定了《裁量基準》,在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空間、規範處罰裁量行為,避免處罰畸輕畸重,依法規範本市發展改革系統行政執法行為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對標對表《行政處罰法》第30、31、32條對“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從重處罰”做出的新規定,修訂了《裁量基準》第八、九、十條。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訂後,刪去了原標題中的“試行”二字,同時,按照“堅持處罰與教育結合”原則,在“不予處罰”規定中補充——“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重新明確重大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範圍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58條明確的法制審核要求和範圍,對應修改了《審核目錄》中“重大處罰決定”範圍。修訂後的“重大處罰決定”在原有基礎上進行了增補和調整,包括7項——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處以100萬元以上罰款或相應數額沒收的;
3.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者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式作出的;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
5.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6.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屬於重大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
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上述文件已於7月15日與新《行政處罰法》同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