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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處罰法》實施 市發展改革委修訂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日期:2021-08-02 17:16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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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新《行政處罰法》實施,北京市發改委修訂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7月15日,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正式實施,這是《行政處罰法》自1996年施行以來的第三次修訂。

  此次《行政處罰法》的修訂在行政處罰的原則、種類和程式等方面變化較大,為行政處罰權定規矩、劃界限,保障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為了確保與新《行政處罰法》有效銜接,進一步規範本市發展改革系統行政執法工作,市發展改革委修訂了《北京市發展改革部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北京市發展改革系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以下簡稱《審核目錄》)。

  《裁量基準》由“試行”到“轉正”

  2020年7月,市發展改革委制定了《裁量基準》,在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空間、規範處罰裁量行為,避免處罰畸輕畸重,依法規範本市發展改革系統行政執法行為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對標對表《行政處罰法》第30、31、32條對“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從重處罰”做出的新規定,修訂了《裁量基準》第八、九、十條。

修訂內容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訂後,刪去了原標題中的“試行”二字,同時,按照“堅持處罰與教育結合”原則,在“不予處罰”規定中補充——“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重新明確重大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範圍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58條明確的法制審核要求和範圍,對應修改了《審核目錄》中“重大處罰決定”範圍。修訂後的“重大處罰決定”在原有基礎上進行了增補和調整,包括7項——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處以100萬元以上罰款或相應數額沒收的;

  3.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者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式作出的;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

  5.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6.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屬於重大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

  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上述文件已於7月15日與新《行政處罰法》同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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