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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首都功能核心區平房(院落)保護性修繕和恢復性修建工作的意見》政策解讀

日期:2021-06-10 19:06    來源: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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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臺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實施城市更新行動,是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和市委十二屆十五次、十六次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保障改善民生,促進城市高品質發展。

  為促進首都功能核心區平房(院落)保護、騰退和活化利用,推進城市更新,提升老城活力,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關於首都功能核心區平房(院落)保護性修繕和恢復性修建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旨在為首都功能核心區平房(院落)更新提供實施路徑和政策支撐。

  二、《意見》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意見》適用於首都功能核心區除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含掛牌院落)以外的平房(院落)保護性修繕和恢復性修建。中式樓保護性修繕和恢復性修建可參照執行。

  三、什麼是保護性修繕和恢復性修建?

  保護性修繕是指對現存建築格局完整,建築品質較好、建築結構安全的房屋院落進行修繕,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進行維修,通過結構加固、設施設備維修和改造提升等方式,恢復傳統風貌、優化居住及使用功能。保護性修繕項目原則上不增加原房屋産權面積、建築高度,不改變原房屋位置、佈局及性質,包括翻建、大修、中修、小修和綜合維修。

  恢復性修建是指對傳統格局和風貌已發生不可逆改變或無法通過修繕、改善等方式繼續維持傳統風貌的區域,依據史料研究與傳統民居形態特徵規律,對傳統格局和風貌樣式進行辨析,選取有價值的要素,適度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進行傳統風貌恢復的建設行為。

  四、保護性修繕和恢復性修建應遵循哪些原則?

  1.符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首都功能核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街區層面)(2018年—2035年)》。

  2.在歷史文化街區、成片傳統平房區及特色地區範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等活動,須符合《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相關規定。

  3.符合《北京歷史文化街區風貌保護與更新設計導則》及《北京老城保護房屋修繕技術導則》要求。

  4.實施工程應符合國家、本市現行有關法規、標準要求。在保護性修繕及恢復性修建實施過程中,現有房屋附屬的違法建設及院落內的違法建築應同步拆除。

  5.翻建、改建項目如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須按文物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五、如何確定實施主體?

  保護性修繕及恢復性修建項目的實施主體由區政府確定。實施主體可為産權清晰的産權單位、片區房屋經營管理單位,也可直接委託或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選擇資金實力強、信用等級高的社會單位。涉及財政資金的,按照相關規定依法依規確定實施主體。

  六、如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1.翻建需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大修、中修、小修、綜合維修無需辦理規劃、土地審批手續;恢復性修建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2.列入政府年度修繕計劃的直管公房或區政府確定的保護性修繕項目涉及翻建的,實施主體可憑區政府授權等相關文件、房屋租賃合同及其他現存文件辦理審批手續。

  3.恢復性修建相關審批手續按照《意見》中規定的流程辦理。

  4.在區政府確定的片區範圍內,私房産權人自願參與保護性修繕及恢復性修建的,可納入實施方案整體研究,由實施主體指導協助私房産權人按相應程式辦理審批手續,建設完成後按規定辦理不動産登記。私房原翻原建按照本市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相關規定執行。

  七、完成保護性修繕或恢復性修建的房屋(院落)如何經營利用?

  實施主體可對完成保護性修繕或恢復性修建的房屋(院落)合理開展經營利用和管理。騰退空間再利用應符合規劃,符合《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和《建設項目規劃使用性質正面和負面清單》,優先用於保障中央政務功能、服務中央單位、完善地區公共服務設施、補齊地區配套短板、改善留住居民的居住條件,還可用於傳統文化傳承展示、體驗及特色服務,創辦眾創空間或發展租賃住房。

  實施主體為直管公房産權單位或經營管理單位的,直接取得房屋經營權;實施主體為直接委託或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的,區政府可將房屋經營權授權給實施主體,由産權單位或經營管理單位與實施主體簽訂經營權授權協議,一次性授權年限應不高於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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