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規自發〔2021〕114號
東城區、西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相關單位:
為促進首都功能核心區平房(院落)保護、騰退和活化利用,推進城市更新,提升老城活力,經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首都功能核心區除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含掛牌院落)以外的平房(院落)保護性修繕和恢復性修建。中式樓保護性修繕和恢復性修建可參照執行。
保護性修繕是指對現存建築格局完整,建築品質較好、建築結構安全的房屋院落進行修繕,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進行維修,通過結構加固、設施設備維修和改造提升等方式,恢復傳統風貌、優化居住及使用功能。保護性修繕項目原則上不增加原房屋産權面積、建築高度,不改變原房屋位置、佈局及性質。保護性修繕包括翻建、大修、中修、小修和綜合維修。翻建需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大修、中修、小修、綜合維修無需辦理規劃、土地審批手續。
恢復性修建是指對傳統格局和風貌已發生不可逆改變或無法通過修繕、改善等方式繼續維持傳統風貌的區域,依據史料研究與傳統民居形態特徵規律,對傳統格局和風貌樣式進行辨析,選取有價值的要素,適度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進行傳統風貌恢復的建設行為。恢復性修建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二、工作原則
保護性修繕及恢復性修建應符合《首都功能核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街區層面)(2018年—2035年)》《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符合《北京歷史文化街區風貌保護與更新設計導則》及《北京老城保護房屋修繕技術導則》要求,實施工程應符合國家、本市現行有關法規、標準要求。在保護性修繕及恢復性修建實施過程中,現有房屋附屬的違法建設及院落內的違法建築應同步拆除。
三、具體內容
(一)組織實施
1.確定主體。保護性修繕及恢復性修建項目的實施主體由區政府確定。實施主體可為産權清晰的産權單位、片區房屋經營管理單位,也可直接委託或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選擇資金實力強、信用等級高的社會單位。涉及財政資金的,按照相關規定依法依規確定實施主體。
2.編制方案及徵求意見。區政府組織實施主體進行意向摸底調查、編制實施方案,徵求相關權利人、責任規劃師及居民意見。實施方案包括範圍、主要內容、資金籌措方式、安置方式、居民參與決策程式、工程周期等。
3.審批程式。相關審批手續原則上由區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區政府可參照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要求,進一步優化審批程式,簡化審批前置要件,壓縮審批時間。
(二)手續辦理
1.列入政府年度修繕計劃的直管公房或區政府確定的保護性修繕項目涉及翻建的,實施主體可憑區政府授權等相關文件、房屋租賃合同及其他現存文件(作為土地、房屋權屬文件)辦理審批手續。
2.恢復性修建按以下流程辦理:
(1)區政府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劃定實施範圍,制定實施計劃,明確實施主體及實施方案編制要求。
(2)項目所在街道組織開展摸底調查,徵詢居民意向;實施主體向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了解地區規劃情況,編制實施方案進行公示並徵求相關權利人、責任規劃師及居民意見。
(3)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納入“多規合一”平臺研究,報區政府審定後組織實施。
(4)實施主體持區政府授權文件(作為土地權屬文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實施主體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6)建設工程竣工後,實施主體向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竣工聯合驗收。
(7)驗收合格的,完成測繪成果審核後,由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辦理不動産登記。
(8)經區政府同意納入試點範圍的項目,可採取先行建設,根據竣工情況完善手續的方式推進,具體流程由區政府制定。
3.在區政府確定的片區範圍內,私房産權人自願參與保護性修繕及恢復性修建的,可納入實施方案整體研究,由實施主體指導協助私房産權人按相應程式辦理審批手續,建設完成後按規定辦理不動産登記。私房原翻原建按照本市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相關規定執行。
4.翻建、改建項目如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須按文物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5.在歷史文化街區、成片傳統平房區及特色地區範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等活動,須符合《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相關規定。
(三)經營利用
實施主體可對完成保護性修繕或恢復性修建的房屋(院落)合理開展經營利用和管理。騰退空間再利用應符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首都功能核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街區層面)(2018年—2035年)》《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建設項目規劃使用性質正面和負面清單》,優先用於保障中央政務功能、服務中央單位、完善地區公共服務設施、補齊地區配套短板、改善留住居民的居住條件,還可用於傳統文化傳承展示、體驗及特色服務,創辦眾創空間或發展租賃住房。
實施主體為直管公房産權單位或經營管理單位的,直接取得房屋經營權;實施主體為直接委託或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的,區政府可將房屋經營權授權給實施主體,由産權單位或經營管理單位與實施主體簽訂經營權授權協議,一次性授權年限應不高於50年。
(四)規劃土地政策
1.具備條件的房屋或院落,依據保護規劃及相關導則,經批准可適當利用地下空間。
2.實施主體以騰退為目的回購老城房屋,辦理不動産登記及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的,按照《關於疏解騰退老城房屋辦理不動産登記及土地有償使用的工作意見》(京規自函〔2019〕1315號)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明確工作責任
東城區、西城區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推進相關工作,及時研究項目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區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完善組織機構,建立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市相關部門加強指導,加大支援力度,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二)注重公眾參與
充分利用公共平臺,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提高居民參與度和工作透明度。在組織實施過程中,要廣泛徵求居民意見,發揮責任規劃師作用,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共同參與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三)加強監督管理
東城區、西城區要加強對利用保護性修繕、恢復性修建房屋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監管力度,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