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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徵信資訊上報前應告知借款人

日期:2021-05-31 09:11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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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銀保監局近日印發《北京銀保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轄內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提出,當借款人未按時足額還款而産生不良信用資訊時,各機構在向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報送前,應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通知》重點規範在京各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價格管理、合同管理及行為管理,督導相關機構壓實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金融服務資訊披露流程,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及公平交易權,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針對部分機構存在的對消費者風險提示不到位、貸款格式條款設置不合理等問題,《通知》明確要求各機構全面梳理、及時修訂現有貸款合同格式條款,並須在合同首頁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費者注意的方式,提請金融消費者關注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尤其要對易引起消費糾紛的貸款金額、貸款年利率、貸款期限、貸款違約金等內容進行集中重點提示,以切實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同時,《通知》稱機構不得強制捆綁、搭售保險等其他金融産品,並應依法保存及使用客戶的身份資訊和交易資訊。

  針對借款人未按時足額還款而産生不良信用資訊等情形,《通知》規定各機構在向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報送前,應通過短信、電話、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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