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支援本市預約診療改革。
二、目標任務
促進本市分級診療,方便群眾在社區就醫。
三、涉及範圍
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四、主要內容
(一)將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社區衛生機構”)作為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共同定點醫療機構,本市城鎮職工參保人員到定點社區衛生機構就醫時,無需事先選擇定點社區衛生機構作為本人定點醫療機構。
(二)將本市定點社區衛生機構作為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共同定點醫療機構,本市城鄉居民參保人員到定點社區衛生機構就醫時,無需事先選擇定點社區衛生機構作為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社區衛生機構均可作為本市城鄉居民參保人員門診首診醫療機構。
(三)參保人員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可在就近的定點醫療機構急診就醫或住院治療,相關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範圍。
(四)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認真執行臨床診療規範及醫保相關規定,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
(五)各級經辦機構要加強監管和費用審核,重點監控重復開藥等不合理行為,切實保障醫保基金安全。
(六)本市徵地超轉人員、醫照人員、離休人員參照執行。
(七)政策執行時間自2021年7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