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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辦法》政策解讀

日期:2021-04-26 19:23    來源: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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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辦法》出臺背景

  為了促進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以及對中小企業合同及應收賬款確權,明確職責分工,規範投訴受理、處理程式,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適用範圍

  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以及對中小企業合同及應收賬款確權事項,適用本辦法。

  部分或全部使用財政資金的我市團體組織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參照本辦法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是指北京市各級黨政機關、直屬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大型企業,是指註冊地在北京市的大型企業。

  三、受理投訴部門

  市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管理部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受理中小企業對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遲延支付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以及拒絕對中小企業的合同和應收賬款確權的投訴,設立中小企業投訴受理渠道,並向社會發佈。

  四、受理投訴渠道

  1.電話投訴:12345熱線企業專席。

  2.移動端投訴:北京通企服版app--"企訴接辦"。

  3.PC端投訴: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https://www.smebj.cn/)--"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入口"。

  、投訴材料

  投訴人應當按照公佈的投訴渠道進行投訴(三種渠道任選一種),並按要求提交投訴材料。投訴材料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營業執照、企業規模類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及身份證原件掃描件、法人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原件掃描件及聯繫電話、通訊地址。

  (二)被投訴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規模/單位類型、住所地址、聯繫方式。

  (三)具體的投訴請求以及投訴相關的事實、證據材料。

  (四)投訴事項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等社會調解機構受理或處理的承諾。

  (五)投訴材料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投訴提交材料見附件3。

  六、不予受理情況

  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因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或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或服務而發生欠款,或非因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或大型企業拒絕對中小企業合同或應收賬款確權的事項。

  (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社會調解機構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三)處理投訴部門已經形成處理結果,且投訴人未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七、處理投訴部門及投訴處理流程

  (一)市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投訴。

  (二)對於受理的投訴,自做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轉交有關部門或各區政府處理。

  1.被投訴人為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的,轉交市級財政部門處理。

  2.中小企業對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遲延支付貨物、工程、服務款項的投訴,被投訴人為市級國有大型企業的,轉交市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3.中小企業對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對中小企業的合同和應收賬款確權的投訴,被投訴人為市級國有大型企業的,由市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管理部門處理。

  4.被投訴人為區級機關、事業單位,區級國有大型企業,以及我市非國有大型企業的,轉交所在區政府處理。區政府做以下處理:被投訴人為區級機關、事業單位的,各區政府轉交區級財政部門處理;被投訴人為區級國有大型企業的,各區政府轉交區級國有資産管理部門處理;被投訴人為我市非國有大型企業的,各區政府轉交其所在區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或指定相關部門處理。

  (三)有關部門應制定投訴處理工作辦法,在收到受理投訴部門或各區政府轉交的投訴後,應當依照投訴處理辦法及時處理,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並反饋受理投訴部門和各區政府,其中市級投訴處理部門直接反饋受理投訴部門,區級投訴處理部門反饋各區政府,由各區政府反饋受理投訴部門。案情複雜的,經處理投訴部門的負責人批准並告知被投訴人,可以延長30日,並向受理投訴部門報備;案情特別複雜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告知被投訴人,可以再延長30日,並向受理投訴部門報備。對投訴處理進行延期的,受理投訴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

  投訴處理流程見附件4。

  八、大型企業注意事項

  應當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資訊納入企業年度報告,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將其失信資訊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並將上述企業的行政處罰資訊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在企業年度報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資訊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附件:1.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2.北京市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辦法

     3.投訴提交材料

     4.北京市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及確權問題投訴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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