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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4-26
  5. [成文日期] 2021-04-26
  6. [發文字號] 京經信發〔2021〕4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4-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23期(總第707期)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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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經信發〔2021〕4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相關單位:

  《北京市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26日  

北京市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以及對中小企業合同及應收賬款確權,明確職責分工,規範投訴受理、處理程式,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以及對中小企業合同及應收賬款確權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管理部門對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市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中小企業對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遲延支付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以及拒絕對中小企業的合同和應收賬款確權的投訴,設立中小企業投訴受理渠道,並向社會發佈。

  第五條 投訴人應當按照受理投訴部門公佈的投訴渠道進行投訴,並按要求提交投訴材料。

  投訴材料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營業執照、企業規模類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及身份證原件掃描件、法人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原件掃描件及聯繫電話、通訊地址。

  (二)被投訴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規模/單位類型、住所地址、聯繫方式。

  (三)具體的投訴請求以及投訴相關的事實、證據材料。

  (四)投訴事項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等社會調解機構受理或處理的承諾。

  (五)投訴材料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六條 受理投訴部門收到投訴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於符合要求的投訴,應當做出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對不符合要求的投訴,應該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辦理:

  (一)投訴人未提交投訴材料或投訴材料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告知投訴人提交材料或修改投訴材料後再次提交投訴。

  (二)投訴不屬於受理投訴部門的職責範圍或者管轄範圍的,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受理投訴部門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第七條 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因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或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或服務而發生欠款,或非因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或大型企業拒絕對中小企業合同或應收賬款確權的事項。

  (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社會調解機構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三)處理投訴部門已經形成處理結果,且投訴人未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市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自做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轉交有關部門或各區政府處理。

  (一)被投訴人為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的,轉交市級財政部門處理。

  (二)中小企業對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遲延支付貨物、工程、服務款項的投訴,被投訴人為市級國有大型企業的,轉交市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三)中小企業對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對中小企業的合同和應收賬款確權的投訴,被投訴人為市級國有大型企業的,由市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管理部門處理。

  (四)被投訴人為區級機關、事業單位,區級國有大型企業,以及我市非國有大型企業的,轉交所在區政府處理。區政府做以下處理:被投訴人為區級機關、事業單位的,各區政府轉交區級財政部門處理;被投訴人為區級國有大型企業的,各區政府轉交區級國有資産管理部門處理;被投訴人為我市非國有大型企業的,各區政府轉交其所在區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或指定相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 有關部門應制定投訴處理工作辦法,在收到受理投訴部門或各區政府轉交的投訴後,應當依照投訴處理辦法及時處理,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並反饋受理投訴部門和各區政府,其中市級投訴處理部門直接反饋受理投訴部門,區級投訴處理部門反饋各區政府,由各區政府反饋受理投訴部門。案情複雜的,經處理投訴部門的負責人批准並告知被投訴人,可以延長30日,並向受理投訴部門報備;案情特別複雜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告知被投訴人,可以再延長30日,並向受理投訴部門報備。對投訴處理進行延期的,受理投訴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

  第十條 受理投訴部門或各區政府督促處理投訴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反饋處理結果。

  受理投訴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情況的定期通報制度,對於處理投訴部門未按照規定反饋投訴事項處理結果的,或在處理投訴事項時存在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等情形的,進行通報。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資訊通過網站、報刊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大型企業應當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資訊納入企業年度報告,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市級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管理部門、各區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可以依法依規將其失信資訊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並將上述企業的行政處罰資訊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第十三條 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以及拒絕對中小企業的合同和應收賬款確權的機關、事業單位,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對其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十四條 市區審計部門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 市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以及對中小企業合同或應收賬款確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建議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中小企業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二)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對中小企業合同或應收賬款確權。

  (三)拖延檢驗、驗收。

  (四)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五)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合同約定,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六)違法收取保證金,拒絕接受中小企業提供的金融機構保函,或者不及時與中小企業對保證金進行核實、結算。

  (七)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八)未按照規定公開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資訊。

  (九)對投訴人進行恐嚇、打擊報復。

  第十七條 大型企業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在企業年度報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資訊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在受理、處理投訴的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九條 部分或全部使用財政資金的我市團體組織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參照本辦法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是指北京市各級黨政機關、直屬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大型企業,是指註冊地在北京市的大型企業。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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