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適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以及行政處罰職權的調整,進一步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制度,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制定《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版)(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四條。
(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六十條。
(三)《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
(四)《關於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若干指導意見》(京政法制發〔2015〕16號)
4.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處罰職權
三、主要內容
1.《裁量基準》主要內容有哪些?
《裁量基準》共五章,十九條,包括總則、實施行政處罰裁量的原則、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規則、行政處罰裁量的審核與監督、附則等內容。
2.《裁量基準》如何規定裁量檔次的?
根據違法行為的情形,《裁量基準》規定了輕微、一般和嚴重三類違法行為情形、四個裁量檔次(一般違法行為設置兩檔裁量檔次),充分體現合法、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以及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法治精神。
3.實施行政處罰裁量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堅持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綜合考慮違法行為人的主觀因素、違法行為的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使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後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基本一致,處罰幅度基本相當。
4.不予處罰、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的情形是如何規定的?
《裁量基準》規定,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及符合《裁量基準表》適用條件的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處罰;對違法行為人非主觀故意、違法行為涉及人數較少或者持續時間較短、能夠積極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依法從輕處罰;對違法行為人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涉及人員多或者持續時間長、多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發生極端或群體性突發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從重處罰。
5.如何加強行政處罰裁量的審核監督?
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實施結果實行審核制度,不予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以及不需要集體討論的行政處罰決定,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核批准;需要集體討論的行政處罰決定,按照《北京市勞動保障監察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決定辦法》規定審核批准。《裁量基準》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6.《裁量基準表》(2021版)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職權全部制定了裁量基準,並根據輕微、一般及嚴重違法情形分類、分檔設定了裁量空間,使行政處罰更加公平、公正。《裁量基準表》(2021版)包括職權編號、違法行為目錄、違法行為認定依據、行政處罰依據、違法行為分類、裁量基準、行政處罰公示期限等項目,易於查閱,便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