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全國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發改法規〔2019〕2024號)工作部署,進一步推進深化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用,拓展公共資源交易範圍,積極穩妥推進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加快實現平臺交易全覆蓋,提高公共資源交易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結合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實際情況,在充分徵求各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及社會公眾意見基礎上,經報請市政府審定,市發展改革委印發了《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0年本)》(以下簡稱《目錄》),為更好理解和落實《目錄》,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不斷向縱深發展,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這一關鍵問題更加凸顯。2019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指出,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用,要堅持應進必進、統一規範、公開透明、服務高效原則,加快推進平臺交易全覆蓋,完善分類統一的交易制度規則、技術標準、數據規範,創新交易監管體制,推動公共資源陽光交易,著力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北京市于2017年制定了《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並出臺了《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第一批)》,明確了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並進行動態調整,3年以來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規範化管理取得了較好效果。為進一步依法拓展公共資源交易範圍,《目錄》在總結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依法拓展並具體規定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目錄的規模與標準。
二、主要內容
(一)依法拓展公共資源交易類別
根據《全國目錄指引》明確的9大類16個子項公共資源交易範圍,北京市採用列舉方式明確了納入目錄管理的公共資源交易類別,將原有10個類別15個子項拓展到12個類別24個子項。主要拓展了機電産品國際招標、林權交易、農村集體産權交易等交易類別。
(二)調整部分公共資源交易的內容和範圍
一是調整工程建設招投標項目納入目錄管理的內容和範圍。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關於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等文件規定,對《目錄》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和標準進行了相應調整。其中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從200萬元調整到400萬元以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從100萬元調整到200萬元以上,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從50萬元調整到100萬元以上。
二是進一步明確醫藥採購項目、排污權項目納入目錄管理的內容和範圍。按照《全國目錄指引》要求,結合本市疫苗採購實際,將非免疫規劃疫苗、國家免疫規劃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規劃疫苗,以及全部藥品、醫用耗材、醫療器械採購等醫藥採購項目納入《目錄》範圍,其中國家免疫規劃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規劃疫苗按照政府採購項目組織採購;同時將排污權交易項目具體明確為“市、區定額出讓排污權項目及市、區公開拍賣排污權目”。
三是新增農村集體産權交易、林權交易項目納入目錄管理。按照《全國目錄指引》要求,結合本市農村集體産權交易、林權交易項目實際,《目錄》新增農村集體産權交易和林權交易類別,並明確農村集體産權交易具體包括由各相關區政府確定的一定標的額以上的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項目、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産出租項目、農村集體資産股權轉讓項目、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地使用權流轉項目;林權交易項目具體內容包括國有林地使用權、租賃權和林木所有權出讓項目以及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出讓項目。
四是按照市經濟和資訊化局意見,將軟體與資訊服務交易項目併入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不再作為獨立的交易類別,交易範圍明確為市、區政府固定資産投資建設的資訊化項目服務、設備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從50萬元調整到100萬元以上。
三、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的意義
《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0年本)》印發實施後,市、區政府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推進有關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場交易,依法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行業監督管理。市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不斷推動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電子化發展,在促進平臺互聯互通和資訊充分共用的基礎上,規範服務事項,推行網上辦理,優化平臺服務,不斷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