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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京津冀藥品聯合帶量採購工作意見》

日期:2020-12-28 15:59    來源: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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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

  《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印發關於以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為突破口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醫改發〔2019〕3號)

  二、目標任務

  充分發揮集中帶量採購在深化醫藥服務供給側改革中的引領作用,深入推進京津冀醫療保障協同發展。

  三、涉及範圍

  京津冀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鼓勵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積極參與。

  四、主要內容

  (一)採購品種。從未通過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中選擇。

  (二)參加企業。國內藥品生産企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指定的進口藥品全國總代理。

  (三)分類採購形式。在堅持帶量招標,競價中選;帶量聯動,雙向選擇;帶量談判,以量換價等集中帶量採購原則基礎上,探索其他帶量採購形式。

  (四)採購週期。原則上不少於12個月,可通過增加採購週期進一步鼓勵價格相對較低的中選企業,也可按照不同中選企業數量梯度確定採購週期。

  (五)約定採購量。以聯盟醫療機構上年度相關藥品總用量的50%-80%估算約定採購量。剩餘用量醫療機構仍可繼續採購中選藥品或未中選價格適宜挂網藥品。

  (六)保質保供。中選企業是保障品質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

  (七)預付、回款。在醫保基金總額預算基礎上,按不低於合同採購金額的50%提前預付給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作為藥款結算第一責任人。

  (八)完善醫保配套。完善醫療機構優先使用中選藥品考核評價機制,通過總額預付、結余留用等措施調動醫療機構積極性,促進中選藥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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