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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天津市醫療保障局;河北省醫療保障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12-23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0〕3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2-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7期(總第691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天津市醫療保障局 河北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京津冀藥品聯合帶量採購工作意見》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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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0〕34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藥品集中帶量採購改革的決策部署,全面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經京津冀三地醫療保障局研究,審議確定了《京津冀藥品聯合帶量採購工作意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天津市醫療保障局    

河北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12月23日  


京津冀藥品聯合帶量採購工作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印發關於以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為突破口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醫改發〔2019〕3號)等要求,結合京津冀工作實際,京津冀三地組成聯盟開展藥品聯合帶量採購工作,制定本工作意見。

  一、總體目標

  充分發揮集中帶量採購在深化醫藥服務供給側改革中的引領作用,深入推進京津冀醫療保障協同發展,通過省際聯盟、帶量採購,實現藥品價格明顯降低,減輕患者醫藥費用負擔;降低交易成本,凈化流通環境,改善行業生態;規範藥品採購和使用行為,支援公立醫院改革;探索完善藥品集中採購機制和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

  二、組織管理

  京津冀藥品和醫用耗材聯合採購工作小組負責制定採購工作方案,協調相關部門,統一組織推進聯合帶量採購工作,落實監督指導責任。

  北京市醫藥集中採購服務中心、天津市醫藥採購中心、河北省醫用藥品器械集中採購中心(以下合稱“京津冀採購中心”)作為藥品聯合帶量採購工作機構,負責採購工作的具體實施。

  三、採購主體

  京津冀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組成採購聯盟,實施聯合帶量採購。鼓勵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積極參與。

  四、採購範圍

  (一)採購品種。從未通過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中優先遴選京津冀三地用藥量大、金額較高、競爭充分、臨床使用成熟、採購覆蓋面較大的醫保目錄內藥品,分類分批開展聯合帶量採購。

  (二)參加企業。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國內藥品生産企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指定的進口藥品全國總代理。

  五、分類採購形式

  (一)帶量招標,競價中選。同種(組)藥品根據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數量,制定評比入圍規則,確定同種(組)藥品中選企業數量。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經過競爭性報價,依價格等評價因素,按規則確定中選藥品,實行帶量採購。

  (二)帶量聯動,雙向選擇。依據採購主體用藥需求,參照市場總體價格水準,綜合品質等因素,聯動全國帶量採購價格,按照帶量分包的方式,通過購銷雙方互相選擇等方式,確定中選藥品,實行帶量採購。

  (三)帶量談判,以量換價。綜合考慮藥品價格水準、市場結構、臨床需求等因素,探索帶量談判,以量換價,符合談判中選規則的産品,確定為中選藥品,實行帶量採購。

  (四)探索其他帶量採購形式。在堅持集中帶量採購原則的基礎上,探索通過集團帶量採購、短缺藥品訂單式採購等方式,支援醫療聯合體發展,協同做好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

  具體辦法及規則根據不同類別批次另行制定。

  六、採購週期

  採購週期原則上不少於12個月,可通過增加採購週期進一步鼓勵價格相對較低的中選企業,也可按照不同中選企業數量梯度確定採購週期。若在採購週期內提前完成約定採購量,超出部分仍按中選價格進行採購,直至採購週期屆滿。若採購週期內有相關品種納入國家藥品集中採購範圍,按照國家中選結果及要求統一執行,原協議自動廢除。如需延長採購週期,在採購週期結束前另行公告。

  七、具體措施

  (一)帶量採購,量價掛鉤。根據中選企業數量及藥品類別,以聯盟醫療機構上年度相關藥品總用量的50%-80%估算約定採購量。約定採購量以外的剩餘用量,醫療機構仍可繼續採購中選藥品或三地藥品採購平臺未中選的價格適宜挂網藥品。

  (二)確保品質,保障供應。堅持品質優先,強化中選藥品品質安全,將藥品品質控制、不良反應、生産能力、供應穩定性及臨床認可度等因素納入評價範圍。中選企業是保障品質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要嚴格品質管理,自主選定有配送能力、信譽度好的經營企業配送中選藥品,並按購銷合同建立生産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停産報告制度,出現不按合同供貨、不能保障品質和供應等情況時,採取約談、核減約定採購量、取消挂網資格等措施,並按國家相關規定納入企業信用評價記錄。

  (三)基金預付,保證回款。在醫保基金總額預算基礎上,按不低於合同採購金額的50%提前預付給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作為藥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按合同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原則上從藥品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30天,降低中選企業交易成本。嚴查醫療機構不按時結算藥款問題。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實行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

  (四)完善醫保配套措施,促進使用中選藥品。原則上,醫保藥品目錄同一通用名下,中選藥品以中選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價格高於中選價格的非中選藥品,可漸進調整支付標準,逐步調整到位;價格低於中選價格的非中選藥品,按實際價格支付。完善醫療機構優先使用中選藥品考核評價機制,通過總額預付(總額控制)、結余留用等措施調動醫療機構積極性,促進中選藥品的使用。

  八、監督管理

  京津冀藥品和醫用耗材聯合採購工作小組對聯合帶量採購工作進行全過程的監督和指導,加強採購執行情況監測,確定監測內容和指標,及時發現並防範採購執行過程中的苗頭性、風險性問題,及時妥善處理。

  九、京津冀醫用耗材聯合帶量採購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十、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此前採購要求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十一、本意見由京津冀醫療保障局按照屬地原則分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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