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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日期:2021-02-22 16:18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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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通知》出臺的目的?

  為回應群眾呼聲,加快推進徵收逾期未安置等問題解決,保障回遷安置房及重點工程建設,預防新增徵收遺留問題,同時進一步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等相關工作,提升行政機關工作效率,減少群眾安置周轉期等,切實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實現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相統一。

  2.各區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徵收補償決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及申請材料?

  報請條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規定,明確區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區房屋徵收部門應及時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申請材料:為確保徵收補償決定依法合規,減少後期法律風險,結合實踐中司法審查要點,明確報請徵收補償決定所需具體材料。主要包括以下七項:

  (1)作出補償決定的請示;

  (2)被徵收房屋的權屬、公房租賃關係的調查資料,涉及未經登記建築的,需提交認定處理意見;

  (3)被徵收房屋的分戶評估報告及送達憑證,以及分戶評估報告相關復核、鑒定情況;

  (4)對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的具體補償方案;

  (5)産權調換房屋的相關證明材料;

  (6)其他與補償決定有關的材料。

  3.關於徵收補償決定作出時限要求?

  原則規定各區政府應於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督促各區政府依法履責,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及時作出補償決定,儘早明確徵收當事人之間補償權利義務關係,減少執法周期;同時避免後期房地産市場價格波動可能對被徵收人造成的不利影響。

  4.關於徵收補償決定等文書送達程式?

  為有效化解徵收實操中存在的送達難題,確保送達內容及時告知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使其知曉相關權利義務及工作程式,參考《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等相關訴訟文書送達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對《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法〔2012〕19號,下同)相關送達規定做適當調整。

  一是在現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基礎上,增加電子送達方式,並明確各區房屋徵收部門在入戶調查時可與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書面確認送達地址,徵收補償決定等徵收補償相關文書送達該確認地址即視為送達,並就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變更地址不及時書面告知進行不良後果提示。二是房屋徵收從啟動到公告送達時間長達數月,為減少不必要的時間消耗,提高工作效率,公告送達的公告期由原規定的“自公告發佈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調整為“自公告發佈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三是除徵收補償決定外,分戶評估報告、履行徵收補償協議決定、催告書等其他房屋徵收補償文書的送達程式參照執行。

  5.如何理解徵收補償決定作出後加強行政與司法工作銜接?

  主要針對徵收補償決定送達後,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未履行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義務的情況。主要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申請強制執行。明確適用條件、工作程式及申請時限。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後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絕搬遷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催告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義務,催告期滿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在法定復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原則上一個月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推動各區提前做好強制執行申請前相關準備,提升工作效率。

  第二階段實施強制執行。主要針對人民法院對補償決定裁定由區政府組織實施的情況,明確了執行完成時限及執行過程中需注意的正當程式及被執行人權益保障的問題。法院裁定由區政府組織實施的,區政府原則上自法院作出准予執行裁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成。執行過程中,區政府應當遵循程式正當、預案科學、安全穩定、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做好相關程式告知、物品清登、證據保全、安置保障等工作,切實維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明確履行徵收補償協議決定的強制執行參照適用本規定。

  6。關於文件施行日期?

  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有關事項的通知》所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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