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21〕2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相關工作程式,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工作流程
(一)區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區房屋徵收部門應及時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二)區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補償決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作出補償決定的請示;
2.被徵收房屋的權屬、公房租賃關係的調查資料,涉及未經登記建築的,需提交認定處理意見;
3.被徵收房屋的分戶評估報告及送達憑證,以及分戶評估報告相關復核、鑒定情況;
4.對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的具體補償方案;
5.産權調換房屋的相關證明材料;
6.其他與補償決定有關的材料。
(三)區人民政府原則上自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補償決定。
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日。
補償決定作出後,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進行公告。
二、規範補償決定等文書送達程式
(一)補償決定文書應當依法送達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並保存送達的證據。
補償決定文書可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方式。各區房屋徵收部門在入戶調查時也可要求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確認的送達地址為補償決定等相關文書的送達地址。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提供並確認傳真號、電子郵件、行動通訊等電子送達地址。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送達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區房屋徵收部門;未及時告知的,區房屋徵收部門按確認地址送達,視為依法送達。
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郵寄送達的程式參照民事訴訟相關送達規定執行。
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北京日報》或者其他媒體公告送達;自公告發佈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二)分戶評估報告、催告書、履行徵收補償協議決定等其他房屋徵收補償相關文書送達參照補償決定的送達方式進行送達。
三、加強行政與司法工作銜接
(一)補償決定送達後,區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應當執行補償決定。
(二)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後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絕搬遷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催告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義務,催告期滿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在法定復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原則1個月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人民法院對補償決定裁定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區人民政府原則上自准予執行裁定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完成。
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強制執行工作應當遵循程式正當、預案科學、安全穩定、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做好相關程式告知、物品清登、證據保全、安置保障等工作,切實維護被執行人合法權益。
(四)履行徵收補償協議決定的強制執行參照本規定。
四、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法〔2012〕19號)所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