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聯合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於發佈北京市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根據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交強險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為了貫徹落實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做好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對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日常工作進行了深入調研,廣泛徵求相關方面意見建議,制發本《公告》。本《公告》旨在規範保險機構在日常代收代繳車船稅工作中的業務流程,明確代收代繳責任,確保保險機構按規定履行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義務。
二、主要內容
《公告》主要有三部分內容:一是明確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的工作要求、工作內容和工作流程;二是明確車輛來歷憑證的種類;三是明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及代收車船稅款告知單》中有關車船稅的告知內容。
三、施行時間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