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2020年3月份,我市印發《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提出“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構建以告知承諾為基礎的審批制度、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制度”。7月份,市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印發《北京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方案》,明確要求,在全市範圍內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全覆蓋清單管理,分類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將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列為在全市範圍內實行“告知承諾審批”改革事項。為推進本市“放管服”改革進程,我們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等政策文件,研究起草了《關於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實行告知承諾審批的通告》。
二、目標任務
對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審批方式。
三、主要內容
(一)審批政府部門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審批及管理工作。
(二)行政許可條件
設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的辦學條件,符合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不在我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範圍。設置標準按照《北京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執行。
(三)辦理程式
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要求,主要採取以下審批程式:
1.申請: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作為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設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申請。
2.告知:審批機關向舉辦者告知申請設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法律依據、許可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諾事項、違諾懲戒措施、審批服務部門職責、申訴渠道等內容。
3.承諾:申請人願意作出承諾的,簽署告知承諾書。
4.審批:審批機關受理舉辦者簽署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材料後進行形式審核,直接作出審批決定。同意的,做出批准辦學的許可決定;不同意的,書面告知理由。
5.登記:舉辦者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按照《北京市民辦學校分類登記辦法》(京教民〔2018〕11號)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法人登記,並到有關部門辦理銀行開戶、稅務登記等手續。
(四)監管措施
一是加強日常監管。審批機關可在審批決定做出後三個月內,對舉辦者履諾情況開展抽查檢查。達到承諾條件的,舉辦者可繼續開展辦學活動;因未履行承諾或作出虛假承諾,以及因違諾失信行為造成的法律後果,由舉辦者依法承擔。審批機關根據未履行承諾的具體情節區分輕微違諾失信、一般違諾失信和嚴重違諾失信等級。二是加強信用監管。舉辦者違諾失信行為資訊全部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由“信用中國(北京)”網等向社會公示。三是加強社會監管。除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資訊外,舉辦者承諾內容通過審批機關政府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四是加強辦學監管。審批機關對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實施辦學管理與監督,定期對其辦學水準和培訓品質進行綜合性評估和專項評估。
四、涉及範圍
通告所稱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
五、執行標準
通告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