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發〔2020〕19號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方案》,簡化審批方式,為培訓機構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等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改革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行告知承諾審批的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審批方式。
本通告所稱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
二、審批政府部門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負責本轄區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審批及管理工作。
三、行政許可條件
設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的辦學條件,符合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不在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範圍。設置標準按照《北京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執行。
四、申請材料清單
(一)《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申辦報告》(附件1)一份;
(二)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章程一份;
(三)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一份;
(四)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預留憑證;
(五)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書(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附件2)兩份;
(六)舉辦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産等特殊行業的培訓項目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另有準入要求的,提交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五、辦理程式
(一)申請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作為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設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申請。
(二)告知
審批機關根據《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書(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一次性告知舉辦者申請設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內容和事項。具體包括:
1.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2.准予設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技術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等行為的法律後果等;
3.政府部門對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事項提供的服務內容、諮詢方式、採取的監管方式以及承擔的責任等;
4.政府部門認定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舉辦者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的程式和標準,整改期限,違諾失信行為等級劃分標準,以及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舉辦者解釋、説明、申訴、信用修復的渠道;
5.其他告知內容。
(三)承諾
舉辦者對以下內容作出承諾,與承諾不符的將被視同為“提交虛假材料”,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已知曉政府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且達到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的標準、條件和技術要求;
2.所填寫的基本資訊、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完整;
3.簽署章程、協議內容合法並已依法簽署、生效;
4.遵守法律法規,不開展未經許可的辦學活動,從事的辦學活動符合本市相關政策要求;
5.願意承擔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政府部門告知的違諾失信懲戒後果;
6.所作承諾是舉辦者真實意思的表示。
告知承諾書經審批機關和舉辦者雙方簽章後生效。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審批機關和舉辦者各保存一份。
(四)審批
審批機關受理舉辦者簽署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材料後進行形式審核,直接作出審批決定。同意的,做出批准辦學的許可決定,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並在《辦學許可證》副本備註欄註明舉辦者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該行政審批決定,同時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不同意的,不予審批,並書面告知理由。舉辦者自行撤銷申請的,審批機關終止辦理程式。
在符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審批機關綜合考慮區域功能定位、産業發展、人口調控等因素,按照“行業優先、佈局合理、逐步推開”的原則進行審批。對列入《北京市新增産業禁止和限制目錄》範圍的,不予審批。
(五)登記
舉辦者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按照《北京市民辦學校分類登記辦法》(京教民〔2018〕11號)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法人登記,並到有關部門辦理銀行開戶、稅務登記等手續。
1.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到機構編制部門登記為事業單位。
2.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
3.正式批准的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
本通告出臺前,已批准設立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可按照《北京市現有民辦學校變更法人登記類型實施辦法(試行)》(京教民〔2019〕12號)要求,由非營利性法人變更登記為營利性法人。
六、監督管理
(一)加強日常監管
1.審批機關可在作出批准辦學的許可決定後三個月內,對舉辦者承諾的辦學條件開展實地檢查。有必要的,可以組織專家評審小組,根據設立標準進行評審,並形成評審意見。專家評審小組組建及審核所需時間,不計入規定期限。舉辦者應當按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及相應職業(工種)設置標準規定的辦學條件提供相應書面材料、辦學場地及設備設施備查。
2.達到承諾條件的,舉辦者可繼續開展辦學活動。因未履行承諾或作出虛假承諾,以及因違諾失信行為造成的法律後果,由舉辦者依法承擔。
(1)舉辦者在檢查中拒不提交符合辦學條件的備查材料、存在故意造假作假行為以騙取辦學許可的,認定為虛假承諾失信行為,審批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京審改辦發〔2020〕1號)(以下簡稱《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規定,直接撤銷決定,登出《辦學許可證》,按照未取得決定擅自從事相關活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並將有關情況納入本市信用資訊平臺。
(2)舉辦者未完全滿足辦學條件的,認定為未履行承諾,審批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視情節給予不超過三個月的整改期限,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審批機關按照《行政許可法》《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規定,撤銷決定,登出《辦學許可證》。審批機關根據未履行承諾的具體情節區分輕微違諾失信、一般違諾失信和嚴重違諾失信等級。具體分為: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董事會(理事會)設立、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任職資質、教師及管理人員資質等不完全符合辦學條件要求,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為輕微違諾失信行為。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法人資格、教育機構資質、辦學能力和水準、辦學資金及經費、教學場所和設施設備條件、職業工種設置標準等不完全符合辦學條件要求,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為一般違諾失信行為。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學存在違背中國公共道德、損害中國國家主權、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以及不完全符合辦學條件要求且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情節特別惡劣的,認定為嚴重違諾失信行為。
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對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檢查中發現《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行為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根據職權範圍依法予以處罰,並公開查處結果。
(二)加強信用監管
舉辦者違諾失信行為資訊全部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由“信用中國(北京)”網等向社會公示,其資訊公示時間、公示標準等按照信用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輕微違諾失信行為只記錄不公示;一般違諾失信行為對外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到六個月;嚴重違諾和虛假承諾失信行為資訊對外公示,公示期為六個月到一年。公示期屆滿的違諾失信資訊不再公示,未履行違諾失信懲戒的除外。
違諾失信公示期內的舉辦者不得申請舉辦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存在嚴重違諾和虛假承諾失信行為記錄的舉辦者,申請本審批事項,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加強社會監管
除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資訊外,舉辦者承諾內容通過審批機關政府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對舉辦者履行承諾情況進行監督。審批機關接到舉報的,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及時調查處理。
(四)加強辦學監管
審批機關對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實施辦學管理與監督,參照《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第四、五、六章相關規定執行。審批機關定期對其辦學水準和培訓品質進行綜合性評估和專項評估。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結果、教學計劃大綱及教材、招生簡章和廣告樣本等備案材料,並定期向審批機關遞交年度辦學報告。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後需要辦理變更、延續、終止、分立、合併等手續的,按照《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第三章的規定執行,並根據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登記類型,于變更後30日內到相應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出或備案手續。
七、申訴渠道
舉辦者可通過12333人力社保政策諮詢服務熱線、部門電話、政府網站等提出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事項的諮詢和投訴舉報。
舉辦者可根據北京市失信資訊信用修復與異議處理的相關規定,開展信用修復和異議申請。舉辦者可採取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
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1.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申辦報告(略)
2.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書(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略)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注:附件請登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站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