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18年民政部、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對臨時救助工作進一步細化、實化和拓展,明確了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要求,為做好新時代臨時救助工作指明瞭方向。
二、主要內容
文件內容主要有救助對象和條件、救助程式、救助標準、救助方式和組織保障等5個部分。內容與201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相比,主要作了如下調整:
(一)對救助對象類別、範圍進行細化。原政策對臨時救助對象困難情形的規定較為籠統,此次政策調整,從實際發生率較高、基層認定簡便、操作程式清晰等幾方面因素綜合考慮,按照急難型和支出型兩個類別劃分救助對象。文件中除限定支出型救助對象為本市戶籍家庭外,還對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家庭的經濟狀況作出具體規定。
(二)對救助程式進行簡化。本著減證便民、方便操作原則,《通知》對救助申請、審核和審批流程以及提交材料都作了具體規定。在提交材料上,只要是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能夠提供資訊的,一律不再要求申請對象重復提交。在程式上,緊急程式簡化為申請和審核審批步驟,一般程式則減少了民主評議和公示兩個環節。此次政策調整還將臨時救助審批委託至鄉鎮(街道)辦理。在辦理時間上,緊急程式要求審核審批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於特別緊急的,要求申請當日救助措施到位。一般程式,申請對象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申請對象為非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三)對救助標準進行分類設檔。一是急難型對象救助標準,以解決緊急困難、保證資金使用效果為制定依據。按照家庭每人平均不超過3個月低保標準,為其發放一次性臨時救助金。與原文件相比,不再設定下限。二是支出型對象救助標準,以保障家庭遭遇重大困難後的基本生活為主要制定依據。此次政策調整,將支出型救助對象分為低保、低收入家庭和非低保、低收入家庭兩個類別,對兩類救助對象分別確定救助檔次標準和救助比例,前者救助額度略高於後者。三是對基本生活陷入極度困難、救助金額已達上限仍不能緩解的臨時救助特殊個案,作出了特別規定,可通過採取“一事一議”方式加大救助力度。
(四)提出監督管理和適度免責並行。一方面,要求結合社會救助領域專項整治工作,加大對臨時救助政策落實的監督管理力度,提高資金使用規範性、安全性、有效性。另一方面,明確提出對客觀偏差或探索創新、先行先試造成工作失誤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於追責。
三、關鍵詞詮釋
“家庭生活必需支出”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扣除各种醫療保險、商業保險、醫療救助、肇事方賠償和其他救助後的醫療費用;二是扣除政府和社會資助(救助)後的學費、住宿費等基本教育費用。
四、注意事項
支出型臨時救助以家庭為單位每年可申請一次。應在醫療保險、商業保險、醫療救助、肇事方賠償以及其他各類救助之後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救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