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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7-08
  6. [發文字號] 京民社救發〔2020〕8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7-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34期(總第670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臨時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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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救發〔2020〕86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18〕23號),切實發揮臨時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保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現就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救助對象和條件

  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急難型臨時救助對象和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

  (一)急難型臨時救助

  本市戶籍家庭和個人有以下緊急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1.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産重大損失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2.因突發重大疾病,若不及時治療將危及生命,且無法獲得支援和其他救助的;3.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期間,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4.民政部門認定的應當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非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轄區內出現上述緊急情形,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也可以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

  (二)支出型臨時救助

  本市戶籍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1.家庭年收入(申請之日前12個月收入總和)扣除申請前12個月內發生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後,其月每人平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2.家庭財産狀況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財産認定標準。

  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包括:1.各類保險、救助以及賠償後的個人承擔醫療費用;2.政府和社會資助(救助)後的個人承擔的學費、住宿費等基本教育費用;3.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以下支出不得認定為生活必需支出:1.購買房、車等或其他高檔消費支出;2.本市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及在外埠非選定醫保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3.就讀非普惠制民辦學校(機構)、留學、在職教育等教育費用支出;4.參與或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故意造成自身傷害及財産損失導致的支出。

  因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救助程式

  急難型臨時救助適用緊急程式,支出型臨時救助適用一般程式。

  (一)緊急程式

  1.申請。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和個人可以通過村(居)委會向戶籍地、居住證所在地或意外事件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本人申請不便的可以委託他人提出申請。提交材料包括:(1)申請人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材料,委託申請的還需提供代理申請人身份證、申請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書;(2)各類意外事件相關材料等。

  2.審核審批。(1)對於需立即採取救助措施以防止出現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應實施先行救助,確保申請當日救助措施到位,事後及時補齊相關手續。(2)其他急難情形,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及時安排工作人員調查了解意外事件發生情況、遭遇困難程度、救助需求等資訊,提出審核意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區級民政部門委託進行審批,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管領導簽署審批意見。審核審批程式一般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一般程式

  1.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以家庭為單位,可以通過村(居)委會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委託申請的還需提供代理申請人身份證、申請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書;(2)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相關材料;(3)各類意外事件發生後相關部門責任認定及賠償認定等補充材料。

  2.受理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對申請對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請後,及時安排工作人員對申請對象生活必需支出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申請對象為非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員的,還需通過核對平臺、入戶調查、徵求村(居)委會意見、鄰里走訪、信函索證等方式,對其家庭成員及其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成員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根據查核結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提出審核意見。

  3.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區級民政部門委託負責審批,由其主管領導簽署審批意見。

  救助對象為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員的,一般在受理申請後的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於其他救助對象,一般在受理申請後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不予批准的對象,在做出審批決定後3個工作日內,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送達《支出型臨時救助不予批准決定書》。

  三、救助標準

  應當按照保障申請家庭和個人基本生活的原則,根據申請對象的困難事由、困難程度等因素給予分類分檔救助。一般情況下,同一家庭成員一年內因同一事由不得重復申請臨時救助金。

  (一)急難型臨時救助

  救助金額按照每人不超過3個月當年本市低保標準確定。

  (二)支出型臨時救助

  1.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員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元(含)到3萬元(含)的,按照生活必需支出費用的40%給予救助;3萬元以上部分按照50%給予救助。救助金額不超過24個月當年本市低保標準。

  2.其他救助對象生活必需支出在5000元(含)到3萬元(含)的,按照生活必需支出費用的30%給予救助;3萬元以上部分按照40%給予救助。有重度殘疾人的家庭,救助比例可增加10%。救助金額不超過24個月當年本市低保標準。

  對基本生活陷入極度困難、救助金額已達上限仍不能緩解的特殊個案,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提高救助額度。

  四、救助方式

  要根據救助對象的實際需求,綜合運用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等多種救助方式,加強臨時救助與相關制度、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物質幫扶與救助服務的銜接,提高臨時救助效能。對於急難型救助對象,可採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通過直接發放現金或生活必需品,提高救助時效。對於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符合專項救助條件的,可通過“一門受理、協同辦理”轉介機制,給予專項救助,確保救助的精準性。

  各級民政部門要主動搭建救助供需對接資訊平臺,充分發揮慈善救助方法靈活、形式多樣、一案一策的優勢,動員、引導慈善組織和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工作,形成資源統籌、相互補充、各有側重的救助協作機制,增強救助效能。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要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併合理確定權重。要健全完善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協調機制,加強各相關部門協調配合,通過“一事一議”制度,及時解決困難群眾的急難問題。要完善主動發現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部門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協助其辦理相關手續。村和社區黨組織、群眾性自治組織要及時發現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的情況,第一時間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二)加強資金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資金保障機制。市級民政、財政部門要通過使用中央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和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方式,增加臨時救助資金補助力度。各區政府要將臨時救助資金及時納入財政預算,多方籌集、合理安排和統籌使用資金,確保臨時救助資金及時到位。臨時救助金的總金額=(低保對象人數+低收入對象人數)×本市低保標準×12×5%。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設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使用管理制度。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區民政、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臨時救助政策落實情況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高臨時救助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對重視不夠、管理不力而造成惡劣影響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政問責;對違規操作、濫用職權以及因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鼓勵支援探索創新、先行先試,對客觀偏差造成工作失誤的可以減輕或免於追責。區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通過本區資訊公開網站、救助對象所在村(居)委會村(居)務公開欄對臨時救助資訊進行公開,公開內容包括救助對象姓名、救助金額、救助類別等。各級民政部門要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暢通群眾信訪等反映問題渠道,對於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及時查處並公佈處理結果。加大對騙取臨時救助的家庭和個人的懲處力度,要依法依規給予處罰,將其失信行為資訊納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四)加強宣傳引導。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多種媒體以及開闢專欄、張貼標語、到府入戶等多種形式開展政策宣傳,重點宣傳申請條件、申請渠道、辦理程式、救助標準等內容,提高公眾對臨時救助政策的知曉率,調動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的積極性。強調臨時救助的功能定位,引導公眾對臨時救助的合理預期,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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