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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園林綠化局解讀《北京市樹木綠地認建認養管理辦法》

日期:2020-03-12 17:05    來源: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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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訂背景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北京市綠化條例》,市園林綠化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將《首都林木綠地認建認養管理辦法》(首綠辦字〔2017〕18號)修訂為《北京市樹木綠地認建認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020年2月1日發佈實施。修訂的《辦法》,加強了園林綠化、規劃自然資源、城管執法等部門對接,增強了在綠地認建認養、代徵綠地移交建設、公共綠地建設管理等方面銜接;明確了認建認養權的公開獲取方式和認建認養範圍條件,細化組織管理職責,增加監督檢查內容,對認建認養綠地對外開放形式、使用用途、養護管理,以及綠地內構築物、建築物等有關事項進行具體規範。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修訂了第十一條第五款,建立健全了樹木綠地認建認養公示制度,明確了認建認養協議需要在各區政務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二)修訂了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六款、第十八條,建立了認建認養協議和綠地內建設項目全過程文件備案制度,明確了5個方面禁止性規定,明確了認建認養不得改變原有樹木綠地的性質、功能,以及養護責任主體、産權關係;樹木綠地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將認建認養項目涉及的協議、相關批復、建設施工圖紙、竣工驗收等資料報所在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認建認養綠地內不得增設建築物、構築物(含廣告牌)等,不得圍圈樹木綠地,不得改變綠地內建築物規劃使用性質,不得在認建認養綠地內進行任何經營性活動。

  (三)修訂了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四款,建立了建設和養護主體審核機制,明確了認建認養樹木綠地的建設、養護要遵循相關標準;對認建認養項目單位或者個人的資格及條件等要進行審核。

  (四)修訂了第十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建認養樹木綠地的期限,最低不少於1年,最高不超過10年;認建認養協議、標誌牌的規格、式樣由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制定。

  (五)修訂了第四條、第十二條,明確指出市、區兩級綠化委員會負責樹木綠地認建認養的宣傳發動、組織協調、技術指導和管理監督;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須規範認建認養協議,健全本區樹木綠地認建認養檔案資料,加強認建認養工作的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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