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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4. [實施日期] 2020-02-01
  5. [成文日期] 2020-01-19
  6. [發文字號] 京綠辦發〔2020〕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2-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28期(總第664期)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樹木綠地認建認養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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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綠辦發〔2020〕12號

各區園林綠化局、各系統綠化委員會(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義務植樹盡責基地,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首都樹木綠地認建認養行為,確保其自願、公益、公開的屬性,促進首都綠化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北京市綠化條例》等相關法規,結合全市綠地認建認養實際情況,對《首都林木綠地認建認養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北京市樹木綠地認建認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有關問題,請及時向市園林綠化局反饋。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1月19日


北京市樹木綠地認建認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樹木綠地認建認養行為,根據《北京市綠化條例》等相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樹木綠地認建認養(以下簡稱認建認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通過一定程式,對社會公佈的公共綠化資源,以自願出資或者投工投勞形式,認建、認養一定數量樹木、綠地的行為。

  認建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在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內,按照批准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和建設標準,出資建設綠地和種植樹木、花草的行為。

  認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對已經栽植的樹木、綠地,參照相關養護管理標準,以出資形式委託專業綠化單位或者通過直接投工投勞進行養護的行為。

  第三條 認建認養堅持雙方自願、公益和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兩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樹木綠地認建認養的宣傳發動、組織協調、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

  區園林綠化部門負責樹木綠地認建認養資金管理工作。

  第五條 認建認養不得改變原有樹木和綠地的性質、功能,以及養護責任主體、産權關係。

  第六條 鼓勵和倡導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認建認養的形式履行義務植樹的責任,對成效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納入首都綠化美化先進集體或者先進個人的表彰範圍。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認建認養實行協議管理。由樹木綠地管理責任單位與認建認養單位或者個人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遵守;單位、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認建認養。聯合認建認養須在相互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共同與樹木綠地管理責任單位簽訂協議。

  第八條 認建認養協議應當明確樹木、綠地的名稱、位置、數量,認建認養的形式、範圍、費用、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九條 認建項目所需費用,依據園林綠化部門審定的綠化方案和雙方商定的建設標準進行測算;認養項目依據《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投資標準的意見》等進行測算。

  第十條 認建認養期限,最低不少於1年,最高不超過10年。協議期滿後,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可以續簽協議。

  第十一條 認建認養應當嚴格按照如下工作流程實施:

  (一)徵集地塊。樹木綠地管理責任單位向所在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可以用於認建認養地塊、綠地、樹木的資料。

  (二)公佈資訊。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對樹木綠地管理責任單位提交的地塊、綠地、樹木資料進行審核,在各區政務網站對社會公佈。

  (三)提出申請。有意願參加認建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材料。

  (四)條件審核。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認建認養項目單位或者個人的資格及條件等進行審核。

  (五)協議簽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雙方簽訂認建認養協議,並於簽訂後將協議在各區政務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六)組織實施。按照認建認養協議要求,雙方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樹木綠地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將認建認養項目涉及的協議、相關批復、施工圖紙、竣工驗收等資料報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單位或者個人認養樹木可以適當簡化流程,方便操作。

  第十二條 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規範認建認養協議,健全本區樹木綠地認建認養檔案資料,加強認建認養工作的監督與管理。

第三章 資金管理與使用

  第十三條 認建認養資金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區園林綠化部門為樹木綠地認建認養資金執收單位,負責按照標準收取認建認養資金,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四條 認建認養資金在充分尊重認建認養單位或者個人意願的前提下,可以用於本區綠地建設、樹木栽植、撫育管護等工作。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樹木綠地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認建認養協議履行相關建設和管護義務,併為認建認養單位或者個人監督其所認建認養的樹木綠地提供方便。認建認養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認建認養資金。

  第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認建認養公共綠地,對個人出資1萬元以上、單位出資10萬元以上的,可以設置標誌牌。單位或者個人認養公共綠地的,根據認建認養協議對公共綠地可以享有一定期限冠名權。

  認建認養樹木綠地的,按規定折抵年度義務植樹任務,並頒發相應證書。

  第十七條 標誌牌由認建認養單位或者個人出資製作,樹木綠地管理責任單位負責設置和維護。標誌牌應當堅持節儉、生態的原則,簡要標明認建認養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和具體項目的名稱、期限。

  第十八條 認建認養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其認建認養的綠地內增設建築物、構築物(含廣告牌)等,不得私自圍圈綠地,不得改變綠地內建築物規劃使用性質,不得在認建認養綠地內進行任何經營性活動。

  第十九條 認建認養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全面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服從園林綠化部門和所在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認建認養期內,樹木綠地管理責任單位與認建認養單位或者個人終止認建認養協議的,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執行,並在終止認建認養協議簽訂後10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在認建認養期內,因重大工程建設確需臨時或者永久佔用綠地的,所涉及的樹木移植或者綠地恢復費用歸樹木綠地産權單位所有。確需進行恢復的,由産權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樹木綠地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樹木和綠地。

  本市林地的認建認養活動可以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十三條 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樹木綠地認建認養協議、標誌牌的規格、式樣由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實施。2017年12月15日《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首都林木綠地認建認養管理辦法〉的通知》(首綠辦字〔2017〕18號)、1999年1月5日《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綠地認養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首綠辦字〔199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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