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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應急管理局解讀《北京市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日期:2020-04-27 17:22    來源: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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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應急管理部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2號)制定了《北京市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就《北京市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5月1日起,《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2號)、《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廢止,《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開始實施。按照應急部要求,各省(直轄市)要出臺本地區的管理規定,因此,北京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認真調研、研討,起草了《北京市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二、制定目的

  出臺本《細則》的目的:一是適應機構改革的新形勢,落實許可許可權下放後的具體監管要求,調整監督檢查方式,提高業務水準;二是嚴格履行審批職責,“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依法許可,嚴禁變相設定許可,嚴禁設置准入障礙,科學細化量化審批服務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完善審批服務考核評價機制;三是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責任制,及時發現並糾正違規審批行為,明確市區兩級應急管理部門的工作職責,推進“放管服”工作,提高監督檢查效能。

  三、起草過程

  (一)開展調研,形成徵求意見稿。2019年8月起,通過實地調研、座談交流等形式,廣泛聽取科研機構、評價機構、業內專家的意見建議,結合北京市安全評價檢驗檢測機構監管現狀,在反覆研討修改基礎上,形成了《細則》(徵求意見稿)。

  (二)徵求社會意見,完善細則內容。《細則》(徵求意見稿)於2020年3月19日至4月12日,在北京市應急管理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共收到各方面意見建議22條。針對意見建議,兩次召開專題會議對條款內容逐條細化完善,形成了《細則》(送審稿)。

  (三)按程式審議報批,及時發佈實施。2020年4月,經市應急管理局第6次局務會審議通過後,按程式發佈《細則》,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四、《細則》細化的主要內容

  依據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應急〔2019〕52號”細化的主要內容包括:

  1.適用範圍

  第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從事法定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技術服務(附件1),以及本市應急管理部門實施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範圍外的技術服務,應遵循相應行業法規、標準的規定和要求,接受相關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2.明確市區兩級應急部門監管職責劃分

  第二條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本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

  各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在本轄區範圍內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機構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3.許可要件的主要內容

  第三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1號令)中規定的辦公場地,應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合法手續的永久性建築(自有或者租賃)場地。其中,檔案室須滿足必要的防火、防潮、防鼠、防蟲、防盜要求,並配備檔案櫃、滅火器材等相關設備設施。

  第四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1號令)中規定的專職安全評價師,是指取得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與從業單位建立合法勞動關係,在從業單位完成註冊,並由從業單位在本市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人員。

  第五條 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認定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認定,可以依據其所學基礎專業、取得的技術職稱、發表的論文等予以認定,也可依據其註冊安全工程師等職業資格確認的專業等同認定。每名安全評價師所認定的專業能力不應超過2個,且與從事的業務範圍相適應。

  (二)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所學基礎專業能力認定的,其畢業證書上的專業名稱應與《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與學科基礎專業對照表》中所列的基礎專業名稱一致。

  (三)大學專科學歷、1993年以前取得的本科學歷證明、教育部認可的海外學歷學位證明、研究生學歷證明等進行專業能力認定的,其專業名稱參照《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與學科基礎專業對照表》執行。

  (四)通過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進行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認定的,職稱評審單位應為經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授權的部門、行業或中央企業、省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機構,或者為經過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的職稱評審委員會。

  (五)專業類別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的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可以分別認定為相應法定安全評價業務範圍中的安全專業。

  (六)通過學術專著、科技發明、科技進步獎、發表的論文進行專業能力認定的,科技發明應已取得國家發明專利;科技進步獎為國家或省部級科技進步獎;論文應已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正式發表,論文內容與行業有關,關鍵詞與相應專業對應;參與標準制定的,標準應為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申報材料時需提供相應的獎項證書及相應的成果資料、發表論文的期刊專利證書及專利支撐材料。

  第六條 申請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時,檢測檢驗設施、設備無法提供原始發票的,應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有效期內的資産評估報告。

  4.要求網上公開的內容進一步明確

  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的機構,應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通過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訊查詢系統提交《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告知書》(附件6),或通過市應急管理部門公開的傳真、郵箱、郵寄地址等方式告知或送達,主動接受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機構綜合資訊和業務資訊。公開的資訊應當真實、完整,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安全評價機構網上公開的綜合資訊主要包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固定資産、註冊地址、辦公地址及聯繫方式,機構簡要介紹、業務範圍、主要專業技術設備、設施,技術負責人、過程式控制制負責人、專職安全評價師、註冊安全工程師,提供技術服務情況,以及安全評價機構認為需要網上公開的其他綜合資訊。安全評價機構辦公地址、過程式控制制負責人、專職安全評價師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日內在可供公眾查詢的機構自身網站更新相關資訊。

  檢測檢驗機構網上公開的綜合資訊主要包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固定資産、註冊地址、辦公地址及聯繫方式、實驗室地址,機構簡要介紹、業務範圍、主要專業技術設備、設施,主持檢測檢驗工作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品質負責人、授權簽字人,提供技術服務情況,以及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認為需要網上公開的其他綜合資訊。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辦公地址、主持安全生産檢測檢驗工作負責人、品質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日內在可供公眾查詢的機構自身網站更新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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