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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4-27
  5. [成文日期] 2020-04-26
  6. [發文字號] 京應急規文〔2020〕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4-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28期(總第664期)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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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應急規文〔2020〕1號

各區應急管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作局、綜合執法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進一步加強本市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現將《北京市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2020年4月26日

  (聯繫人:康勇;聯繫電話:89150573)


北京市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統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安全評價、安全生産檢測檢驗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應急管理部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2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技術服務(附件1),以及本市應急管理部門實施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本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指導全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

  各區應急管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作局、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在本轄區內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開展的法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等技術服務實施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本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相關行業組織負責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信用評定制度、技術服務能力評定體系,強化行業自律,規範執業行為,維護行業秩序。鼓勵本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加入行業組織,接受行業組織的自律管理。

  第五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遵循客觀公正、真實準確、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章 資質認可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獨立法人單位,申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資質的,須符合《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中規定的辦公場地,應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合法手續的永久性建築(自有或者租賃)場地。其中,檔案室須滿足必要的防火、防潮、防鼠、防蟲、防盜要求,並配備檔案櫃(架)、滅火器材等相關設備設施。

  第八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中規定的專職安全評價師,是指取得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與從業單位建立合法勞動關係,由從業單位在本市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按照相關規定完成從業註冊的人員。

  第九條 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認定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認定,可以依據其所學基礎專業、取得的技術職稱、發表的論文等予以認定,也可依據其註冊安全工程師等職業資格確認的專業等同認定。每名安全評價師所認定的專業能力原則上不超過2個,且與從事的業務範圍相適應。

  (二)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所學基礎專業能力認定的,其畢業證書上的專業名稱應與《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與學科基礎專業對照表》中所列的基礎專業名稱一致。

  (三)大學專科學歷、1993年以前取得的本科學歷證明、教育部認可的海外學歷學位證明、研究生學歷證明等進行專業能力認定的,其專業名稱參照《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與學科基礎專業對照表》執行。

  (四)通過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進行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認定的,職稱評審單位應符合《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40號令)關於職稱評審的有關要求。

  (五)專業類別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的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可以分別認定為相應法定安全評價業務範圍中的安全專業。

  (六)通過學術專著、科技發明、科技進步獎、發表的論文進行專業能力認定的,學術專著是指已正式出版的原創著作;科技發明應已取得國家發明專利;科技進步獎應為國家或省部級科技頒發的科技進步獎;論文應已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正式發表,論文內容應與行業有關,關鍵詞應與相應專業對應;參與標準制定的,標準應為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申報材料時須提供相應的獎項證書及相應的成果資料、發表論文的期刊、專利證書及專利支撐材料。

  第十條 申請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時,檢測檢驗設施、設備無法提供原始發票的,應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有效期內的資産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符合本細則第六條至第十條要求的,申請人將申報材料(附件2、附件3)報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申請,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文書;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申請,市應急管理局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予受理的,説明具體理由,並出具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 市應急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合格的資質申請,頒發資質證書,並在市應急管理局網站進行公告,公開有關資訊(附件4、附件5),並將相關資訊納入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訊查詢系統;對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説明理由並出具書面憑證。

  需要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入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查期限內。

  第十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市應急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在市應急管理局網站予以公告,並及時更新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訊查詢系統相關資訊。

  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實驗室條件(主要指實驗室地址、主要設備、設施變動等情形)、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市應急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在市應急管理局網站予以公告,並及時更新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訊查詢系統相關資訊。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因改制、分立或者合併等原因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市應急管理局書面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條件和業務範圍。

  第十四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取得資質1年以上,需要變更業務範圍的,應當向市應急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市應急管理局收到申請後按照本細則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業務範圍變更後的資質證書有效期與原資質證書有效期一致。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5年。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市應急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市應急管理局收到申請後,按照本細則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資質到期未申請延續的,不得開展相關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市應急管理局登出其資質,並予以公告,同時錄入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訊查詢系統:

  (一)法人資格終止;

  (二)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

  (三)自行申請登出;

  (四)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資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資質的其他情形。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登出後無資質承繼單位的,原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相關人員對登出前作出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結果繼續負責。

第三章 技術服務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接受生産經營單位委託,提供法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的,應當簽訂委託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服務對象、範圍、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八條 本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技術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委託方和受託方通過合同協商確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主動公開服務收費標準,方便用戶和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的機構,應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7個工作日內,通過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訊查詢系統提交《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告知書》(附件6),主動接受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機構綜合資訊和業務資訊。公開的資訊應當真實、完整,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安全評價機構網上公開的綜合資訊主要包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固定資産、註冊地址、辦公地址及聯繫方式,機構簡要介紹、業務範圍、主要專業技術設備、設施,技術負責人、過程式控制制負責人、專職安全評價師、註冊安全工程師,提供技術服務情況,以及安全評價機構認為需要網上公開的其他綜合資訊。安全評價機構辦公地址、過程式控制制負責人、專職安全評價師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日內,在可供公眾查詢的機構自身網站更新相關資訊。

  檢測檢驗機構網上公開的綜合資訊主要包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固定資産、註冊地址、辦公地址及聯繫方式、實驗室地址,機構簡要介紹、業務範圍、主要專業技術設備、設施,主持檢測檢驗工作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品質負責人、授權簽字人,提供技術服務情況,以及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認為需要網上公開的其他綜合資訊。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辦公地址、主持安全生産檢測檢驗工作負責人、品質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日內在可供公眾查詢的機構自身網站更新相關資訊。

  第二十一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之前,將上一季度完成的法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有關內容在機構網站上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

  安全評價報告網上應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安全評價項目名稱、簡介、所屬業務範圍,安全評價項目組長、技術負責人、過程式控制制負責人,評價報告編制人、報告審核人,參與評價工作的安全評價師、註冊安全工程師、技術專家,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人員名單、時間和主要任務,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以及安全評價機構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內容。

  檢測檢驗報告網上應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所屬行業、項目組成員,到現場開展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時間和主要任務,檢測檢驗結論,以及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內容。

  網上公開的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內容應包括:項目組長及勘驗人員的現場工作圖像影像,如在項目所在地顯著標誌物、設備設施、場所周邊環境等的圖像影像。數量一般不少於5張。

  涉及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或其他原因不宜公開的,可不予公開,但須註明原因。

  第二十二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時,應當如實記錄過程式控制制、現場勘驗和檢測檢驗的情況,嚴格執行過程式控制制並與現場圖像影像等證明資料一併及時歸檔。

  專職技術負責人、過程式控制制負責人、品質負責人應當按照法規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的管理。

  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應當具有與業務相關的二級(含)以上安全評價師資格,並在本行業領域工作滿三年以上。項目組其他組成人員應當符合安全評價項目專職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配備標準。

  第二十三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加強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按照《生産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號令)相關要求制定年度培訓計劃,保證培訓時間,明確培訓內容,建立教育培訓檔案。培訓內容應包括: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應急知識、事故案例、評價方法、風險管控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強化對已許可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管,市應急管理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規定,將本市認可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從業情況和資質條件保持情況納入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實施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並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每三年至少覆蓋一次。

  各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條件保持情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規定,納入監督檢查計劃,實施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市應急管理局每年對涉及本市危險化學品經營、煤礦、非煤礦礦山等高危行業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項目進行抽查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予以公示。探索建立本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

  第二十六條 外省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到本市開展從業活動的,應按照本細則第二十條向市應急管理局提交從業告知書。市應急管理局接到從業告知後,可對其資質的有效性、許可範圍等資訊進行核查,並對其技術服務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七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規標準的規定開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

  (二)不再具備資質條件或者資質過期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

  (三)超出資質認可業務範圍,從事法定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

  (四)出租、出借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的;

  (五)出具虛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的;

  (六)違反有關法規標準規定,更改或者簡化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程式和相關內容的;

  (七)專職安全評價師、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的;

  (八)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及負責勘驗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勘驗等有關工作的;

  (九)承擔現場檢測檢驗的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設備檢測檢驗等有關工作的;

  (十)冒用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名義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中簽名的;

  (十一)不接受資質認可機關及其下級部門監督抽查的。

  本細則所稱虛假報告,是指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産檢測檢驗報告內容與當時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報告結論定性嚴重偏離客觀實際。

  第二十八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在安全生産行政許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監督檢查、事故調查和投訴舉報核查中,發現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在其從業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並將處罰情況及時納入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訊查詢系統。

  各區應急管理部門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處罰結果報市應急管理局;吊銷、撤銷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的,各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提出意見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決定。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援社會力量參與監督,任何組織、個每人平均有權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執業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對查證屬實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 本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許可、監督管理、執法檢查過程中,堅持依法行政,不得干預機構正常經營活動,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准入障礙。除政府採購的技術服務外,不得要求生産經營單位接受指定機構的技術服務。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包括資質延續、資質變更、增加業務範圍等)的,資質認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包括資質延續、資質變更、增加業務範圍等)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該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技術服務活動,對違法違規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予以查處,並向社會公告。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納入安全生産不良記錄“黑名單”,依法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頒佈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北京煤礦安全監察局2016年4月14日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安全評價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規範運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件:1.安全評價機構業務範圍與專職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配備標準(略)

     2.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書及材料清單(略)

     3.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申請書及材料清單(略)

     4.安全評價機構信息公開表(略)

     5.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信息公開表(略)

     6.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告知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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