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於繳存職工更好地理解《關於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申請人不再承擔二手房評估費用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通知》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發佈本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營商環境,減證便民,切實減輕借款申請人的負擔,經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借款申請人不再承擔二手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二手房貸款)評估費。
二、執行時點為什麼是2019年9月16日?
2019年9月1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關於取消部分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建法規〔2019〕6號),明確辦理二手房貸款時,借款申請人不再提供二手房估價報告,自公佈之日起取消。
三、哪種情形可以退還評估費?
(一)2019年9月16日之前申請貸款,放款時間為2019年9月16日(含)之後的貸款,借款申請人已交納的房屋評估費可以退還;
(二)2019年9月16日之後申請貸款,放款時間也為2019年9月16日(含)之後的貸款,借款申請人已交納的房屋評估費可以退還。
四、哪種情形不可以退還評估費?
2019年9月16日之前申請貸款,放款時間為2019年9月16日之前的二手房貸款,借款申請人已交納的房屋評估費不予退還。
五、如何辦理評估費返還?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將會同貸款放款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借款申請人已交納的房屋評估費用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後,將已交納的評估費用全額返還至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賬戶中。到賬後,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將短信通知借款申請人,請注意查收。
六、借款申請人可自行申請評估費返還嗎?
可以。借款申請人可提前預約後,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前往貸款放款銀行辦理登記。
七、《通知》印發後,申請二手房貸款時,還需提供《二手房估價報告》嗎?
無需提供。由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會同貸款經辦銀行進行內部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