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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2. [發文機構]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7-01
  6. [發文字號] 國機房資〔2020〕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7-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關於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申請人不再承擔二手房評估費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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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機房資〔2020〕5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各人民團體,各中央企業人事部門、財務部門、房管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建法規〔2019〕6號)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第二十一次全體會議精神,切實減輕借款申請人負擔,自2019年9月16日(含)以後發放的二手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二手房貸款),借款申請人不再承擔房屋評估費用,已交納的二手房貸款評估費用予以返還。具體通知如下:

  一、返還借款申請人已交納的二手房評估費用

  2019年9月16日(含)以後發放的二手房貸款,返還借款申請人已交納的房屋評估費用。返還方式包括:

  (一)直接返還。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中心)對符合時限要求的借款申請人已交納的房屋評估費用逐一核實。核實無誤後,資金中心委託貸款發放銀行將評估費用全額返還至借款申請人貸款還款賬戶,並短信通知借款申請人。

  (二)申請返還。借款申請人可攜帶身份證明,前往本人貸款發放銀行辦理評估費用返還登記。資金中心對登記資訊核實無誤後,委託貸款發放銀行將評估費用全額返還至借款申請人貸款還款賬戶,並短信通知借款申請人。各銀行經辦網點聯繫方式見附件1。

  二、精簡二手房貸款申請材料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申請二手房貸款的,借款申請人不再提供《二手房估價報告》,由資金中心會同貸款發放銀行進行內部核查,借款申請人不再承擔評估費用。精簡後的二手房貸款申請材料清單見附件2。

  請各單位及時將本通知轉發所屬各級在京單位,傳達至繳存職工,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如遇問題,及時向資金中心反饋。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日

  (聯繫人:宿存超 陸軍 聯繫電話:65993108 6599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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