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規範參保繳費政策,確保養老保險基金安全、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三、主要內容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規定,為進一步規範參保繳費政策,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廢止《關於印發〈關於超過國家規定勞動年齡的本市城鎮人員補繳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5〕111號)和《關於城鎮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養發〔2010〕239號)。
溫馨提示: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仍按照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7〕21號)及我市有關政策規定辦理補繳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