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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解讀《關於調整外資和港澳台資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相關事項的通知》

日期:2020-04-02 17:39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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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3號)等法律法規,進一步擴大人力資源市場對外開放,擬對外資和港澳台資經營性機構申請職業中介許可條件和審批管理許可權進行如下調整:

  一、調整申請許可條件:

  一是取消外資出資比例限制;

  二是允許設立外商獨資機構;

  三是取消外方或港澳臺出資者須是從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務的外國或港澳臺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限制;

  四是允許外資或港澳臺投資者直接入股境內經營性機構。

  二、通知下發後,外資和港澳台資經營性機構申請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由註冊地區級主管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的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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