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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園林綠化局解讀《新建簡易低風險附屬小型市政工程涉及佔用綠化資源管理的暫行辦法(試行)》

日期:2019-07-03 10:00    來源: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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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據

  《新建簡易低風險附屬小型市政工程涉及佔用綠化資源管理的暫行辦法(試行)》(簡稱《辦法》)是為落實市政府關於優化本市營商環境工作中提高建築許可、市政接入等政務服務效率有關要求,依據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優化新建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的若干規定》(京政辦發〔2019〕10號)而研究制定的。

  本《辦法》針對新建簡易低風險建設工程的附屬小型市政工程建設涉及臨時佔用綠地、樹木移植或砍伐時涉及園林綠化資源管理相關內容進行了説明、細化和政策銜接,便於有關市政企業和各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綠化資源産權(管護)單位具體實施時操作。

  二、《辦法》主要內容

  本試行辦法共分為8條13款。

  第1條為本《辦法》適用的範圍,按市政府辦公廳京政辦發〔2019〕10號範圍設置。

  第2條就小型市政項目應如何確定路由的方式,區園林綠化局作為責任主體參與"多規合一"會商進行了明確。

  第3條是對涉及佔用綠化資源的項目,建設主體單位需依據"多規合一綜合實施方案"與綠地樹木的産權單位進行聯繫溝通。

  第4條是指涉綠項目建設單位需與綠化資源産權單位就樹木移伐、綠地恢復等施工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其方式為協商協議,其目的一是為了確保樹木移植成活,最大限度保護現有綠化成果,二是為了確保市政工程竣工後綠地景觀及時恢復、重新綠化,繼續發揮生態作用。

  第5條是就政府辦公廳京政辦發〔2019〕10號中第七條關於施工方案推送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操作提出的具體工作要求,推送形式為"正式公函",公函內容包括施工方案(含施工圖)、與産權單位有關協議,推送對象為項目所在區園林綠化局。為便於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建設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將施工內容進行公開公示,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投訴等問題。

  第6、7條是要求建設單位依法、依規文明施工,嚴格執行施工方案和協商協議,同時對施工期間周邊的古樹名木、附屬設施保護重點提出要求,對竣工後綠地恢復明確了責任,使得建設單位、綠化産權(管護)單位雙方責任、權力、義務均做出了保障性規定。

  第8條為本《辦法》的執行起始日期,自文件印發之日即2019年6月28日起實施。《辦法》同時印發各區園林綠化局、市自來水集團、市城市排水集團、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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