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綠辦發〔2019〕132號
各區園林綠化局、市自來水集團、市城市排水集團、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審批服務能力,切實落實《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優化新建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2019〕10號)精神,現將市園林綠化局研究制定的《新建簡易低風險附屬小型市政工程涉及佔用綠化資源管理的暫行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組織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19年6月28日
新建簡易低風險附屬小型市政工程涉及佔用綠化資源管理的暫行辦法
(試行)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關於優化新建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的若干規定》對應的新建簡易低風險的附屬小型市政工程(以下簡稱:小型市政項目)涉及臨時佔用綠地、樹木移植或砍伐時的情形。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小型市政項目均通過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多規合一”平臺經相關部門會商確定管線路由等內容。
項目涉及臨時佔用綠地、伐移樹木的,由區園林綠化部門提出會商意見。
第三條 小型市政項目通過“多規合一”平臺確定綜合實施方案後,涉及佔用園林綠化資源的,市政企業應以此為依據,儘快與綠地、樹木産權單位進行對接。
第四條 市政企業需就施工涉及臨時佔用綠地、樹木移伐等問題徵得産權單位同意,並通過協商協議方式,明確樹木移伐及綠地恢復的方案和實施主體。
涉及移植樹木,應確保移植成活。
第五條 市政企業在工程施工前以正式公函的形式將施工方案(包含施工圖)及與樹權單位相關協議推送區園林綠化部門(具備資訊化條件後,通過系統推送)。
市政企業在工程實施中應做好施工內容的現場公示公開工作。
在以上工作完成後可實施工程。
第六條 在工程施工期間,市政企業應遵守園林綠化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嚴格按施工方案及與産權單位協議實施。
第七條 市政企業施工期間出現違規使用、破壞古樹名木、損壞園林綠化資源及附屬設施、不按原狀恢復綠地等情況,需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賠償損失。
出現違法違規等行為,納入政府對企業信用考核體系。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