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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解讀《北京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日期:2020-02-19 17:00    來源: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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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就《北京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京科發〔2020〕1號)(以下簡稱《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8〕37號)指出,要"完善評審專家選取使用,讓真懂此行此項的專家參與評審,完善專家輪換、回避、公示等相關制度,提高項目評審品質和效率"。

  為貫徹落實相關文件精神,深化科技計劃管理改革,規範北京市科技專家庫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專家在科技創新和決策諮詢中的作用,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準,北京市科委研究制定了《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計六章26條。

  第一章,總則。定義專家庫,明確制定依據、專家庫的建設原則及辦法適用範圍。

  第二章,專家庫建設。明確專家入庫基本條件、專家類別、專家入庫方式及程式。

  第三章,專家庫管理與維護。對專家資訊更新、審核、出庫程式等做出明確規定。

  第四章,專家選取與使用。明確專家選取原則、專家使用、回避制度、專家評價、專家庫痕跡管理等。

  第五章,監督管理。對專家名單公示、財務專家管理、資訊安全、專家信用管理等進行規範。

  第六章,附則。《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三、政策要點

  (一)明確辦法適用範圍

  市科委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評估、驗收(結題)、評價等環節所需評審專家,應當按照《辦法》要求從專家庫中選取使用。其他管理環節所需專家,具體使用方式根據實際需求參照執行。

  (二)明確專家入庫條件、實行分類管理和專家資訊定期更新

  明確專家入庫的基本條件,對專家實行分類管理,將專家分為科技研發類、産業管理類、財務管理類和其他類。為破除"四唯"傾向,針對研究成果突出的優秀人才、科技型企業的技術骨幹,以及具有豐富企業管理或創業實踐經驗、或對成果轉化、産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等,可適當放寬條件。專家資訊每年集中更新一次,連續兩年未對本人資訊進行確認或更新的專家資格將被凍結,重新更新資訊並經所在單位審核後,可解除凍結狀態。

  (三)明確專家選取原則

  一是堅持誠信原則。在國家或北京市信用資訊共用平臺産生失信記錄的專家,應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二是堅持同行評議原則。原則上應主要選取活躍在科研一線的專家參與評審。與産業應用結合緊密的項目,應當選取活躍在生産一線的專家參與評審。三是堅持隨機原則。根據科技計劃類別和項目類型特點,合理確定評審專家選取條件,明確專家構成及選取範圍,由系統隨機産生候選專家。四是堅持輪換原則。為保障專家科研時間,原則上每位專家每年參與立項評審項目不超過10次。

  (四)專家選取實行回避制度

  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有近親屬關係、師生關係,在過去3年之內有共同承擔科研項目、獲得科技獎勵、發表論文、申請專利等合作關係,與被評審項目單位有經濟利害關係等情形的,專家應當主動回避,不參加項目評審,同時結合資訊系統自動回避功能,確保評審的公平公正。實行專家選取與邀請、使用崗位分離。

  (五)建立專家評價機制並實行全程痕跡管理

  專家使用單位對專家參與評審諮詢活動情況進行記錄和星級評價,作為後續專家選取和使用的重要參考。專家庫系統對專家選取、專家評審、回避、評價等活動進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關操作記錄可查詢、可追溯。

  (六)強化監督管理

  擬入庫專家名單予以公示。專家所在單位要認真履行法人主體責任,加強對專家資訊的審核把關。除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項目評審專家名單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開展會議評審的,原則上應在評審前公佈評審專家名單;開展通訊評審的,應在評審結束前對評審專家名單嚴格保密,有條件的應在評審結束後向社會公佈。同時,市科委對財務專家實行事後抽查核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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