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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2-17
  5. [成文日期] 2020-01-03
  6. [發文字號] 京科發〔2020〕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2-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17期(總第653期)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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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發〔2020〕1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化科技計劃管理改革,規範北京市科技專家庫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專家在科技創新和決策諮詢中的作用,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準,按照《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8〕37號)等相關規定,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現正式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0年1月3日


北京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科技計劃管理改革,規範北京市科技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專家在科技創新和決策諮詢中的作用,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準,按照《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8〕3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北京市科技創新工作實際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庫是北京市科技管理資訊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專家庫建設,充分利用各領域專家資源,鼓勵和引導國內外專家參與北京市科技創新發展。

  第三條 專家庫按照統一建設、科學管理、資源共用、規範使用的原則建設和運作。

  第四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專家庫的總體部署和統籌協調,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市科委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專家庫建設、運作維護、開發利用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科委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評估、驗收(結題)、評價等環節所需評審專家,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從專家庫中選取使用。其他管理環節所需專家,具體使用方式根據實際需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專家庫建設

  第六條 入庫專家的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嚴謹、客觀公正;

  (三)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準和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從事相關領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關領域或行業的研究發展動態,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

  (四)身體健康,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完成評審、評估、諮詢等工作;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院士等高層次專家,若法定退休年齡大於65周歲的,則從其法定退休年齡;

  (五)專家科研信用評級應為B級(含)以上,且無學術道德問題,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七條 專家分類管理:

  (一)科技研發類專家應具有副高級(含)以上職稱,或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承擔過國家或省部級科技計劃項目(課題),或是國家或省部級科技獎勵獲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優秀青年學者、港澳臺專家、外籍專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外資研發中心的技術骨幹等,可適當放寬條件。

  (二)産業管理類專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國家級大學科技園、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全國性或全市性行業協會學會的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豐富企業管理或創業實踐經驗,或對成果轉化、産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可適當放寬條件。

  (三)財務管理類專家應當是熟悉科技經費管理制度的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註冊會計師,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行政及企事業單位等具有中級(含)以上職稱的財務審計部門專職人員。

  (四)其他專家包括具備豐富科技行政管理或決策諮詢經驗的人員、智庫或諮詢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天使投資、創業投資機構、銀行信貸及保險等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具有副高級(含)以上職稱的法學專家或國家二級律師以上資格的人員;具有豐富科普傳播工作經驗或對科普創作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等。

  第八條 專家入庫主要採取主動邀請、公開徵集和共建共用三種方式:

  (一)主動邀請。市科委根據評審工作需要,主動邀請符合條件的專家,經專家本人同意並經所在單位審核後入庫。

  (二)公開徵集。市科委公開發佈徵集北京市科技專家庫專家資訊的通知或者公告,常年受理入庫申請。申請專家可自願通過北京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系統”)線上填寫申請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審核後提交市科委,符合條件的專家由市科委納入專家庫;港澳臺專家、外籍專家也可由專家提出申請,本市相關管理部門審核後向市科委推薦。

  (三)共建共用。市科委通過與國內外各類專家庫建設方簽訂協議的方式,按照協作共用的原則積極將符合條件的專家吸納入庫;市、區各有關行政部門需要利用專家資訊的,市科委可依申請並按專家自願參與原則提供相應協助。

  第九條 擬入庫專家名單經市科委同意後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專家正式進入專家庫,市科委以電子公函的形式告知專家本人。

第三章 專家庫管理與維護

  第十條 專家入庫實行資訊定期更新機制。市科委每年組織一次專家資訊集中更新,通過短信、郵件等方式通知在庫專家登錄資訊系統,確認資訊變更情況。

  除定期更新外,入庫專家個人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主動登錄資訊系統更新資訊。

  專家連續兩年未對本人資訊進行確認或更新的,專家資格將被凍結,相關情況將及時通知專家本人。專家重新登錄確認或更新資訊並經所在單位審核後,可解除凍結狀態。

  第十一條 專傢具有以下或其他不適宜參加評審活動的情況,專家所在單位應及時向市科委報告,取消相關專家資格:

  (一)違法行為;

  (二)違紀行為,開除公職或黨籍等;

  (三)科研失信;

  (四)失德失范。

  第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予出庫:

  (一)因身體等個人原因不再符合專家入庫條件的;

  (二)本人書面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三)在參加專家活動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或不正當利益的;

  (四)專家信用等級C級以下的;

  (五)接受邀請後兩次無故缺席的;

  (六)未經同意,洩露評審的內容、過程和結果等重要資訊的;

  (七)其他情形不適宜擔任專家的。

  第十三條 專家出庫程式:

  (一)核實。由專業機構核實相關情況。

  (二)告知。由市科委核實擬出庫專家名單後告知專家本人。

第四章 專家選取與使用

  第十四條 從專家庫中選取專家,一般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誠信原則。在國家或北京市信用資訊共用平臺産生失信記錄的專家,應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

  (二)同行評議原則。充分考慮專家年齡、專業水準、知識結構、工作單位、特長等事項,原則上應主要選取活躍在科研一線的專家參與評審。與産業應用結合緊密的項目,應當選取活躍在生産一線的專家參與評審。

  (三)隨機原則。根據科技計劃類別和項目類型特點,合理確定評審專家選取條件,明確專家構成及選取範圍,由系統隨機産生候選專家。

  (四)輪換原則。為保障專家科研時間,原則上每位專家每年參與立項評審項目不超過10次。

  第十五條 選取專家與邀請、使用專家的崗位,應當分離。

  第十六條 專家接受評審邀請的,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根據具體評審情況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

  第十七條 專家選取實行回避制度。專家在收到評審邀請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明回避:

  (一)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有近親屬關係、師生關係(碩士、博士期間)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係;

  (二)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在過去3年之內有共同承擔科研項目、獲得科技獎勵、發表論文、申請專利等合作關係;

  (三)24個月內與被評審項目單位有過聘用關係,包括現任該單位的諮詢或顧問;

  (四)與被評審項目單位有經濟利害關係,如持有涉及申報單位的股權(申報單位為上市公司的除外);

  (五)其他有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評審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由資訊系統自動予以回避,不得參加項目評審:

  1.是被評審項目的負責人或參與人員;

  2.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在過去3年之內有共同承擔市科委項目、獲得市科學技術獎等合作關係;

  3.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隸屬於同一法人單位的(如果法人單位擁有二級及以下內設機構時,應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隸屬不同機構);

  4.項目申報單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如:專家對被評審項目完成單位、被評審項目的負責人等,存在學術偏見或認識偏見。

  第十八條 建立專家庫評價機制。專家使用單位對專家參與評審諮詢活動情況進行記錄和星級評價,作為後續專家選取和使用的重要參考。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遵守評審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情況;

  (二)工作態度和勤勉狀況;

  (三)履行評審職責的能力;

  (四)執行回避與保密規定的情況等。

  第十九條 專家庫建立痕跡管理機制。對專家選取、專家評審、回避、評價等活動進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關操作記錄可查詢、可追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除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項目評審專家名單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開展會議評審的,原則上應在評審前公佈評審專家名單;開展通訊評審的,應在評審結束前對評審專家名單嚴格保密,有條件的應在評審結束後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一條 市科委對財務專家實行事後抽查核驗制度。市科委委託第三方事務所按一定比例對已評審材料進行抽查核驗,對存在未嚴格執行評審標準的財務專家,強化業務培訓,符合規定要求前一定周期內不得參與評審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科委嚴格保障資訊系統及專家資訊的安全。嚴禁私自複製、下載、洩露、轉讓或出售專家庫中的資訊和資料。

  第二十三條 市科委加強對專家庫使用單位的監管,專家使用單位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經市科委核實,暫停其使用專家庫賬戶,整改後方可重新開放:

  (一)將專家庫的用戶名及密碼洩露給其他未經授權單位或個人的;

  (二)在對專家抽取、確認及評價等過程中未如實填寫相關資訊的;

  (三)對專家進行惡意評價的。

  第二十四條 專家所在單位要認真履行法人主體責任,加強對專家資訊的審核把關;及時向市科委報告本單位專家學術失范、違法違紀等重大事項。如因單位審核不嚴謹、報告不及時,給評審活動造成重大影響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計入單位誠信檔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單位推薦資格等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專家如存在科研失信行為、填寫虛假資訊、在評審諮詢工作中存在不當行為情況,一經查實,取消專家資格。對徇私舞弊者予以通報批評,並公開相關資訊,取消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基金等)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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