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轉發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採購〔2012〕75號)的要求,預算單位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
2月7日,市財政局印發《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大政府採購支援中小微企業力度的通知》,要求各預算單位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在原政策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微企業採購的金額和比例。
——單獨標識,優先選擇。
在“北京市政府採購協議供貨和定點服務綜合查詢平臺”中加挂中型、小微型企業標識。面向中小微企業採購的項目,在政府採購系統立項時應勾選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小微企業標識。在組織採購活動時,應當在採購文件中註明該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小微企業採購。採購人執行協議供貨或定點採購時,原則上應優先選擇中小微企業供應商。
——價格扣除、聯合分包,降低參與“門檻”。
對於非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項目,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産品價格給予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非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政府採購活動。鼓勵採購人允許獲得政府採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微企業分包。
——關注現金流,削減參與成本。
鼓勵採購人在與中小微企業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時,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援。減免收取履約保證金、適當提高預付款比例。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採購人應當在收到發票後30日內按時足額支付採購資金。
通過讓渡政府採購的市場空間給中小微企業,有望進一步增加中小微企業的訂單量,提高企業的生存發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