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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2-07
  5. [成文日期] 2020-02-07
  6. [發文字號] 京財採購〔2020〕195號
  7. [廢止日期] 2020-12-31
  8. [發佈日期] 2020-02-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3期(總第639期)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大政府採購支援中小微企業力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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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採購〔2020〕195號

市屬各單位,各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審計局、燕山財政分局,北京市政府採購中心,各社會代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0〕7號)有關要求,切實減輕疫情對中小微企業生産經營影響,幫助企業共渡難關和穩定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採購人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在現行政策基礎上進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業採購的金額和比例。加強政府採購預算管理,做好市場和需求調研,統籌確定本部門面向中小微企業採購的項目。面向中小微企業採購的項目,市級採購人在政府採購系統立項時應勾選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小微企業標識。區級採購人按照本區財政部門要求的方式明確面向中小微企業採購的項目。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在組織採購活動時,應當在採購文件中註明該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小微企業採購。

  二、市政府採購中心應在“北京市政府採購協議供貨和定點服務綜合查詢平臺”中加挂中型、小微型企業標識。採購人執行協議供貨或定點採購時,原則上應優先選擇中小微企業供應商。

  三、對於非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項目,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産品價格給予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

  四、鼓勵採購人在與中小微企業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時,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援。減免收取履約保證金、適當提高預付款比例。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採購人應當在收到發票後30日內按時足額支付採購資金。

  五、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非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政府採購活動。鼓勵採購人允許獲得政府採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微企業分包。

  六、市財政局將通過“北京市政府採購管理服務平臺”實時統計中小微企業預留比例等政策落實情況,並將結果推送市級各單位,相關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納入年度績效考核體系。各區財政部門應結合實際紮實有效開展工作,做好政策宣傳部署,加強監督考核,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

北京市財政局

2020年2月7日

  (聯繫人:黨雪奕;聯繫電話:55592408,1511010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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