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發佈《關於應對疫情影響支援中小微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將採取若干措施,支援中小微企業穩定發展。
用人單位招用本市登記失業人員和城鄉就業困難人員,依法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按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按月足額發放不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1.2倍工資的,可按規定申請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
招用進行了失業登記或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的本市“4050”人員、低保人員、初次進京隨軍家屬、登記失業1年以上人員、“零就業家庭”勞動力、低收入農戶勞動力的,或招用未實行就業失業管理的綠化隔離建設、資源枯竭、礦山關閉或保護性限制等農村就業困難地區,且進行了轉移就業登記的農村勞動力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可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五年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其中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社會保險補貼中基本養老保險補貼16%,失業保險補貼0.8%,補貼以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為最高補貼基數,低於60%的,以實際繳費基數為補貼基數。醫療保險補貼10%,以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為補貼基數。
招用本市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可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三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補貼16%,失業保險補貼0.8%,醫療保險補貼10%,以各險種最低繳費基數為補貼基數。
對享受一次性社會保險補貼的企業,在其申請享受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時,核減已享受的相應補貼。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面臨暫時性生産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按6個月的上年度本市月每人平均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參保職工人數,返還失業保險費。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産業發展方向的中小微企業,截至4月底企業職工平均人數與上年平均人數相比持平或增長的,一次性給予該企業3個月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一定比例的補貼。
另外,享受了上述困難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一次性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企業,根據崗位需要,在2020年組織職工(含待崗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累計不低於40課時(每課時45分鐘)的,對參加了培訓的職工按照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技能培訓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