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國家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9年版)的通知》(醫保發〔2019〕46號)、《關於調整規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部分藥品名稱等的通知》(醫保發〔2019〕64號)、《關於將2019年談判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醫保發〔2019〕65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做好2019年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19〕73號)
二、目標任務
按國家要求調整本市醫保藥品報銷範圍。
三、主要內容
根據國家新版醫保藥品目錄及國家談判成功藥品,對本市醫保藥品報銷範圍進行調整,以及執行時間。
四、涉及範圍
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及全體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工傷保險參保人員。
五、執行標準
見附件
六、其他
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相關藥品配備,保障臨床用藥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