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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關於調整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報銷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日期:2019-12-26 16:17    來源: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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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據

  國家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9年版)的通知》(醫保發〔2019〕46號)、《關於調整規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部分藥品名稱等的通知》(醫保發〔2019〕64號)、《關於將2019年談判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醫保發〔2019〕65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做好2019年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19〕73號)

  二、目標任務

  按國家要求調整本市醫保藥品報銷範圍。

  三、主要內容

  根據國家新版醫保藥品目錄及國家談判成功藥品,對本市醫保藥品報銷範圍進行調整,以及執行時間。

  四、涉及範圍

  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及全體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工傷保險參保人員。

  五、執行標準

  見附件

  六、其他

  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相關藥品配備,保障臨床用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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