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醫保發〔2019〕28號
各區醫保局、人力社保局、衛生健康委,各定點醫藥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9年版)的通知》(醫保發〔2019〕46號)、《關於調整規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部分藥品名稱等的通知》(醫保發〔2019〕64號)、《關於將2019年談判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醫保發〔2019〕65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做好2019年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19〕73號)要求,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報銷範圍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藥品品種調整
(一)將膠體果膠鉍顆粒等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增加的藥品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報銷範圍(詳見附件1)。
(二)將阿卡波糖咀嚼片等國家談判成功和續約成功的藥品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報銷範圍(詳見附件2)。
(三)將大黃碳酸氫鈉口服常釋劑型等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刪除的藥品和國家重點監控範圍的藥品從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報銷範圍中刪除(詳見附件3)。
(四)對本市中藥飲片不予支付範圍按照2019年版國家醫保藥品目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詳見附件4)。
二、其他調整內容
(五)對《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復方乳酸菌膠囊等部分藥品名稱按照國家醫保藥品目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變更(詳見附件5)。
(六)對《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艾普拉唑口服常釋劑型等部分藥品的限定支付範圍和報銷類別進行調整變更(詳見附件6)。
(七)將本市門診特殊疾病“黃斑變性眼內注射治療”調整為“眼底病變眼內注射治療”,國家談判成功和續約談判成功藥品“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雷珠單抗注射劑”“阿柏西普眼內注射溶液”和“地塞米松玻璃體內植入劑”納入“眼底病變眼內注射治療”門診特殊疾病藥品報銷範圍;將“特立氟胺口服常釋劑型”納入“多發性硬化”門診特殊疾病藥品報銷範圍;將阿來替尼口服常釋劑型等藥品納入“惡性腫瘤門診治療”藥品報銷範圍(詳見附件7)。
(八)對2019年12月31日前已經開始使用未能成功談判續約的“托伐普坦口服常釋劑型”“拉帕替尼口服常釋劑型”“重組人干擾素β-1b注射劑”“氟維司群注射劑”4種藥品的本市參保人員,在2020年6月30日前發生上述4種藥品的醫藥費用,按原報銷規定支付。
三、工作要求
(九)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和國家談判藥品落地實施,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提高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準、促進臨床技術進步的具體措施。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提高認識,切實做好有關落實工作,保障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平穩銜接,進一步增強廣大參保人員的獲得感。
(十)招採部門要按照《關於將2019年談判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醫保發〔2019〕65號)規定的時限將談判成功和續約談判成功的藥品在集中採購平臺上直接挂網,以便各定點醫療機構及時採購配備相關藥品。
(十一)各定點醫療機構要根據醫保藥品目錄調入、調出藥品情況,及時召開專門的藥事管理會議,對本醫療機構用藥目錄進行調整和優化;要根據功能定位、臨床需求和診療能力等及時配備、合理使用藥品,不得以醫保總額控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限制、藥佔比等為由影響新增藥品特別是談判成功和續約談判成功藥品的配備、使用,保障臨床用藥需求。
(十二)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醫保藥品目錄調入、調出藥品情況調整更新醫保資訊系統,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參保人員醫藥費用審核結算工作,加強對新增藥品和談判成功藥品費用監測和統計分析,在制定總額控制指標時綜合考慮談判藥品合理使用等因素,不斷加強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管理,提高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
(十三)各區醫保局、人力社保局、衛生健康委,各定點醫藥機構,在工作中遇有問題,要及時妥善處理。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市醫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衛生健康委報告。
(十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新增藥品(略)
2.國家談判成功和續約談判成功藥品(略)
3.刪除藥品(略)
4.中藥飲片部分(略)
5.藥品名稱變更(略)
6.限定支付範圍和報銷類別調整(略)
7.納入惡性腫瘤門診治療藥品(略)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請登錄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官方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