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解讀《北京市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管理實施辦法》

日期:2019-10-25 17:20    來源:北京市民政局

分享:
列印
字號:        

  為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老年人居家照顧服務的要求和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針對經濟困難、高齡、失能老年人補貼制度的規定,有效緩解老年人生活照料困難,深化本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醫保局、市殘聯出臺了《北京市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幫助經濟困難、失能、高齡等狀況的老年人及其家庭提高消費支付能力,推進享受專業化、職業化、多元化的照顧服務,提高老年人的獲得感、幸福感。

  一、政策背景

  2015年,我市出臺了《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提出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評估制度,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獨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給予居家養老服務補貼;2017年,《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13號)提出“完善老齡政策制度,健全養老體系建設”,《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9號)提出建立“老年人社會福利補貼基本公共服務清單”,《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制定和實施老年人照顧服務項目的意見》(國辦發〔2017〕52號)提出“制定和實施老年人照顧服務項目”;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提出“全面建立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補貼制度”等部署,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老年人照顧服務完善養老體系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8〕41號)要求“改革完善老年人社會福利制度”,為落實以上政策文件精神,市民政局牽頭相關部門聯合製定了《實施辦法》。

  二、制定過程

  按照國家關於發展養老服務和建立老年人津貼補貼制度有關政策,結合我市高齡津貼、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等津補貼發放實際,市民政局與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衛健委、市殘聯等主要部門,多次召開座談會、協商會,廣泛徵求專家學者、從業人員和相關部門意見,通過政策創制、整合和銜接,擬定了《實施辦法》,面向市人大、市級有關部門、基層民政部門,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以不同形式公開徵求了意見,通過了市財政支出政策預期績效評審,取得市級相關部門一致意見,最終形成了本《實施辦法》。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分“總體要求、補貼範圍對象和標準,配套流程與相關要求”三大方面、11項內容。

  (一)總體要求:包括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二)補貼範圍、對象和標準。包括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高齡老年人津貼等三類,具體如下:

  1.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本市戶口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老年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申領補貼: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且不符合前述條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2.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本市戶口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老年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申領補貼:經綜合評估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老年人,殘疾等級為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殘疾老年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殘疾等級為二級的視力、肢體殘疾老年人,殘疾等級為二級、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老年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聽力、言語殘疾老年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

  3.高齡老年人津貼。本市戶口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老年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申領津貼。80周歲至89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90周歲至99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10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800元。

  (三)政策銜接。

  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時申領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高齡老年人津貼。同類型補貼不重復享受,由符合條件的老年人自主選擇申請其中一種。享受《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社會福利機構補貼實施辦法》的老年人,不享受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辦法涉及的老年人失能評估機制和評估標準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實施辦法(試行)》(京民養老發〔2019〕42號)執行。

  (四)申請程式。符合申請條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或監護人自願申請,可以登錄北京市政務服務網、北京市民政局官方網站或微信公眾號,輸入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後填報申請;可以就近在本市任一街道(鄉鎮)辦事窗口出示居民身份證提出申請;可以填寫《北京市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申請表》後,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救助或“一門受理”窗口出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後提交。

  (五)審核。街道(鄉鎮)受理窗口通過綜合管理平臺接受申請,或現場確認申請材料後將資訊歸集至綜合管理平臺的北京市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管理系統;街道(鄉鎮)負責民政業務的科室,進行初審後轉報區民政局。每月20日前,各街道(鄉鎮)將有異議的人員數據匯總報送區民政局。區民政局於每月25日前作出審定意見。審定不合格的,提出意見並通過街道(鄉鎮)受理申請窗口書面告知當事人,説明理由、救濟途徑及時限;審定合格的,報區財政局撥付資金。

  (六)發放。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按月發放,審定合格的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每月月底前發放下月補貼津貼。

  自實施之日起,因申請人自身原因,延誤申請超過半年的,從符合條件且提交申請的當月起計發。延誤申請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按規定提交申請後從符合條件的當月起予以計發。

  利用綜合管理平臺完成申請受理、待遇審批等業務流程,經過資金核算後,通過統發平臺,對接金融機構轉賬,存入申請人在申請時確認的銀行卡金融借記帳戶。申請人可以用已持有的“北京通—養老助殘卡”、“北京通—民政一卡通”、“北京通—殘疾人服務一卡通”、特殊家庭老年人扶助卡、“北京通-第三代社會保障卡”、軍人保障卡中的一個作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發放的賬戶。其中用持有“北京通—養老助殘卡”作為發放帳戶的老年人,其80-89周歲年齡段的高齡津貼按原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發放方式和渠道執行、護理補貼不得提現。

  (七)復核。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的復核採取區民政局通過綜合管理平臺定期復核,至少每季度一次;或者由個人自主申報復核。對老年人殘疾類別和殘疾等級發生變化的、戶籍遷出本市的、死亡或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違法犯罪,正在執行監禁刑罰的、經復核不合格,各街道(鄉鎮)或區民政局根據平臺自動預警資訊或者與申請人或其監護人核對後直接辦理,從補貼條件發生變化的次月起直接執行。因申請人個人情況變化導致補貼資金的增加、減少、停發的,由綜合管理平臺主動向申請人發送資訊,確保申請人知情權。

  (八)戶籍遷移。轉出地從辦理轉移手續的次月起停發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資金,轉入地從轉出地停發之月起發放(綜合管理平臺自動將遷移資訊推送到申請人預留手機上)。

  (九)資金保障。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所需資金,由老年人戶籍所在的區財政負擔,納入年度區級預算安排,並可積極吸引社會慈善、捐贈資金等支援。市財政局依據上一年度市統計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殘聯發佈的各區相關老年人口數據,按年計算後統籌給予市級定額專項轉移支付支援,補助標準為其中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每人每月為100元、高齡津貼每人每月為80-89周歲的100元、90-99周歲的200元、100周歲以上的300元,補助資金按照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殘聯《關於印發<北京市社會保障和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社〔2018〕323號)等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的全市性標準和市對區補助標準,將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收入水準的變化,由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適時調整。

  (十)管理與監督。

  (1)職責分工。市民政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服務管理、失能評估等工作體系,指導各區開展補貼津貼發放、組織服務等相關工作,牽頭探索推動政府資訊在部門間互聯互通、共認共用的工作機制。市財政局負責指導各區做好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資金預算和保障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負責指導相關區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做好申請受理和轉交辦理等工作。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相關資訊服務工作,以及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權益的維護和保障工作。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做好退役軍人相關生活保障待遇落實的銜接工作。市醫保局負責做好與正在試點探索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指導和銜接工作。市殘聯負責老年人申請殘疾證的審核、發放、管理等工作。

  (2)政策宣傳。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統籌指導開展好政策宣傳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各區民政局聯合相關部門具體部署落實本區宣傳工作,切實做好政策告知工作;各街道(鄉鎮)要採用靈活多樣的形式宣傳解讀好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制度,使老年人及其家屬充分了解政策內容、申領流程和實施規範。

  (3)加強監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經辦機構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審核辦理;各級民政部門對補貼津貼制度的實施進行管理和監控;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4)嚴格責任。對查實發生營私舞弊行為或出現虛報、冒領、誤領、截留、挪用、騙取、濫發補貼資金的,區民政局應立即開展調查,收集證據,約談當事人,責令退回誤領或冒領的補貼。金額較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並追回“違法所得”的全部補貼資金。各級民政、財政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資金的分配、復核、撥付、使用、監管等工作全過程中,違反規定分配資金,或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分配、發放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預演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並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附則。

  (1)本市此前發佈的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有關政策,如有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2)市民政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解釋。

  (3)本辦法實施後,《北京市高齡老年人津貼發放辦法》(京老辦發〔2008〕12號)、《北京市特殊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辦法(試行)》(京民福發〔2008〕335號)、《關於貫徹落實<北京市市民居家養老(助殘)服務“九養”辦法>的意見》(京民老齡發〔2009〕504號)、《關於實施9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補助醫療制度的通知》(京民老齡發〔2011〕149號)、《北京市養老助殘卡管理辦法(試行)》(京民老齡發〔2014〕459號)、《北京市養老助殘服務單位管理辦法(試行)》(京民老齡發〔2014〕460號)、《關於經濟困難的高齡和失能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有關服務事項的通知》(京民老齡發〔2015〕477號)、《經濟困難的高齡和失能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試點區老年人能力評估辦法》(京民老齡發〔2015〕478號)、《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停發、追回管理辦法》(京民老齡發〔2016〕349號)、《關於集中開展對誤領、冒領居家養老服務補貼進行追回工作的通知》(京民老齡發〔2016〕357號)、《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管理辦法(試行)》(京民老齡發〔2016〕431號)等相關文件廢止。

  (4)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首次補貼資金在11月底前發放到位。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