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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日期:2019-10-21 16:21    來源: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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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對原北京市民防局發佈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京民防發〔2015〕90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京人防發〔2019〕119號)的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背景和必要性

  修訂本規定的背景和必要性:一是隨着優化營商環境、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放管服"、"雙隨機、一公開"和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的不斷推進,原《規定》中的部分內容已不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二是巡視部門對品質監督工作,在抽查頻次、履職覆蓋率、監督工作計劃的制定落實和監督工作制度建設方面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三是按照審批制度改革和巡視整改要求,我辦已制定印發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京人防發〔2019〕4號),應對原《規定》中關於竣工驗收及備案內容進行調整。

  二、修定目的

  修定本規定的目的:一是適應新形勢,調整品質監督方式,提高履職水準;二是秉承問題導向,本着補短板、防風險、經得起時間和問責考驗的原則,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品質監督工作和監督人員監督工作行為;三是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明確市區兩級人防品質監督部門工作職責,推進"放管服"工作。

  三、本規定修訂後的主要內容

  本規定修訂後的主要內容包括:

  1.編制目的、依據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品質的監督管理工作,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人民防空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人防工程的品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2.明確市區兩級人防主管部門監管職責劃分

  第四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人防工程品質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委託負責人防工程品質監督工作,指導各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開展品質監督工作。

  各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由其審批的人防工程品質監督工作,配合市人防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其他人防工程品質進行監督。

  3.人防工程監督內容

  第七條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設計文件,對人防工程的防護結構、孔口防護設施施工品質,防化、防電磁脈衝、隔振設備以及戰時使用的通風、給排水、電氣、通信設備管道安裝施工品質,平戰功能轉換措施等實施品質監督。

  第八條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執法工作包括下列內容:

  (一)人防工程建設有關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和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抽查、抽測涉及人防工程防護結構安全和人防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品質;

  (三)抽查人防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人防工程專用設備生産安裝企業、品質檢測等單位的人防工程品質行為;

  (四)抽查、抽測人防工程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人防工程專用設備的品質;

  (五)對人防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六)組織或者參與人防工程品質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 對人防工程實體品質的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建築材料、人防工程專用設備産品品質;

  (二)人防工程防護結構施工品質;

  (三)人防工程出入口、通道及管理用房施工品質;

  (四)人防工程孔口防護設備安裝品質;

  (五)人防工程通風、給排水、電氣設備安裝品質;

  (六)與人防工程防護功能有關的管道、預留預埋件的安裝、防護及封堵品質;

  (七)人防工程平戰功能轉換措施情況;

  (八)主要建築材料、人防工程專用設備産品的品質證明文件和相關品質控制資料。

  第十條 人防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人防工程專用設備生産安裝企業、品質檢測等單位,在人防工程建設過程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履行品質責任和義務,落實品質行為。

  4.實施監督工作的程式與方法

  第十八條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對人防工程實施品質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收集人防工程品質監督相關資訊,形成《北京市人防工程品質監督資訊表》(附件1);向建設單位發放《北京市人防工程品質監督告知書》(附件2)(建設單位登錄北京市人防工程資訊管理平台下載並簽收《北京市人防工程品質監督告知書》);

  (二)制訂人防工程品質監督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對人防工程實體品質與人防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人防工程專用設備生産安裝企業、品質檢測等單位的人防工程品質行為進行抽查、抽測;

  (四)監督人防工程竣工驗收;

  (五)形成人防工程品質監督報告;

  (六)建立人防工程品質監督檔案。

  第二十一條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應當委派2名以上監督人員按照監督工作計劃和實際需要,對人防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形成《北京市人防工程品質監督檢查情況表》(附件5)。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實施人防工程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人防工程品質的文件和資料;

  (三)發現人防工程品質責任主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不履行品質主體責任的,應當責令改正,依法予以查處。

  (四)發現有影響人防工程品質的問題時,責令責任單位改正,必要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鑒定。

  監督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主動向人防工程品質責任主體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結合雙隨機工作,以抽查、抽測為主要方式實施人防工程品質監督工作。重點加強對人防門框墻體鋼筋、人防門框安裝、設備管道管線預埋施工,人防孔口結構、人防工程專用設備設施安裝施工和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檢查。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應加強對重點人防工程的品質監督檢查。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對存在不良行為的失信企業,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二十六條 人防工程的竣工驗收及其監督應當遵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規定。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對人防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時,應當對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並現場形成《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檢查情況表》(附件7),發現有違反人防工程品質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並將對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人防工程品質監督報告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八條 人防工程品質監督部門應當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或終止人防工程品質監督工作計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形成人防工程品質監督報告。

  5.增設7個制度性履職條款。為契合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結合巡視整改更加規範監督工作,增設了7條制度性履職條款。分別是:監督告知書和首次監督工作會議制度、監督工作計劃制度、監督抽測制度、行政處理-報告-復查制度、受理監理告知制度、投訴舉報處理制度、盡職免責規定。

  四、落實措施

  為了使修訂後的規定能夠真正起到為規範和加強本市人防工程品質的監督管理工作、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産安全,更好地服務人防工程建設,採取相關措施如下:一是做好人防系統對修訂後的規定培訓宣貫;二是結合品質監督工作,在實施品質監督工作過程中向參建單位做好宣貫、解釋、指導工作;三是加強市級人防部門對區級人防部門的培訓與指導;四是及時將該規定相關附件文書公佈在網上,以便於開展工作;五是即使收集相關部門、單位、個人對該規定的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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