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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北京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實施辦法》

日期:2019-09-10 16:59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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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據

  2006年,原人事部、民政部出臺《社會工作者職業水準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71號),將社會工作者職業水準評價分為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和高級社會工作師三個級別。2018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民政部聯合印發《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辦法》(人社部規〔2018〕2號),明確了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評的條件、內容等,並對各地開展高級社工師評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為落實國家改革精神,激發鼓勵社工人才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制定出臺了《北京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實施辦法》。

  二、目標任務

  落實國家改革精神,激發鼓勵社工人才幹事創業的積極性,拓寬本市社工人才職業發展通道。

  三、主要內容

  (一)評價方式

  北京市高級社會工作師實行考試和評審相結合的評價制度。參加考試合格並通過評審,方可取得高級社會工作師資格。

  (二)評價機構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共同負責北京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具體包括:研究制定評價相關政策,組織考試和評審,指導、監督和檢查高級社會工作師的評價工作。

  北京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由市人事考試中心承擔。北京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工作按照北京市職稱評審管理方式進行,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共同承擔,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由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組建北京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的專家納入北京市職稱評審專家庫統一管理。

  (三)評價程式

  考試套裝程式括個人申報、資格審核、參加考試、公佈結果併發放考試成績合格證明等環節。

  評審套裝程式括個人申請、單位推薦、資格審核、專業評議組評議、評委會表決、驗收及公示、證書發放等環節。

  四、涉及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慈善事業、社區建設、婚姻家庭、精神衛生、殘障服務、教育輔導、就業援助、職工幫扶、犯罪預防、禁毒戒毒、矯正幫教、醫療衛生、人口計生、糾紛調解、應急處置等領域直接提供社會服務的專業人員。

  五、執行標準

  (一)報名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的人員,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熱愛社會工作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在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準考試取得社會工作師(中級)資格後,從事社會工作滿5年,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的當年年底。

  (二)申請參加北京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的人員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合格證明在有效期內;

  2.所在單位出具同意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的推薦意見;

  3.取得社會工作師資格後,近五年來社會工作從業經歷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於20個直接服務案例,且平均每年從事社會工作專業督導時間不少於75小時。服務案例和專業督導情況應有完整記錄。

  (2)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於10個直接服務案例,且平均每年從事社會工作專業督導時間不少於150小時。服務案例和專業督導情況應有完整記錄。

  4.取得社會工作師資格後,其社會工作業績和貢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3個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第三方績效評價均為優秀。

  (2)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1項省級及以上或2項地市級社會工作研究課題。

  (3)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1個省級及以上或2個地市級社會工作政策、標準、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見建議被主管部門採納。

  (4)在實踐過程中探索形成的社會工作專業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獲得同行廣泛認可,具有重要推廣使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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