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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9-30
  5. [成文日期] 2019-08-29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事業發〔2019〕13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9-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37期(總第625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共北京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實施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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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事業發〔2019〕134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委社會工委區民政局,市屬各部委辦局人事(幹部)處,各總公司人事(幹部)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關於印發〈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8〕2號)精神,切實做好我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工作,現將《北京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共北京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

2019年8月29日


北京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職業水準評價制度建設,科學評價社會工作者的職業能力,增強社會工作者職業化管理與激勵保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印發的《社會工作者職業水準評價暫行規定》和《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慈善事業、社區建設、婚姻家庭、精神衛生、殘障服務、教育輔導、就業援助、職工幫扶、犯罪預防、禁毒戒毒、矯正幫教、醫療衛生、人口計生、糾紛調解、應急處置等領域直接提供社會服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北京市高級社會工作師實行考試和評審相結合的評價制度。參加考試合格並通過評審,方可取得高級社會工作師資格。

  第四條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共北京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北京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共同負責北京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具體包括:研究制定評價相關政策,組織考試和評審,指導、監督和檢查高級社會工作師的評價工作。

第二章 職業素質與能力

  第五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應堅定正確政治立場,堅決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自覺遵守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六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應具有良好的社會責任感和職業使命感,秉承社會工作專業理念,遵守社會工作職業道德,積極維護職業形象。

  第七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應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能夠熟練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提供高品質的專業服務,解決複雜疑難專業問題;

  (二)能夠發揮專業骨幹作用,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社會服務方案或項目,提升服務管理水準;

  (三)能夠對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等社會工作從業人員開展專業督導,幫助其解決專業難題,提高職業能力;

  (四)能夠開展社會工作政策、理論與實務研究,總結提煉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創新社會工作專業方法,針對具體社會問題的解決及有關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建議;

  (五)能夠積極開展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活動,主動參加基層社會治理實踐,充分發揮專業引領示範作用。

  第八條 取得高級社會工作師資格的人員,應按照本市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的相關規定,接受相應學時的繼續教育,定期更新知識,不斷提高職業素質與能力。

  第九條 取得高級社會工作師資格的人員,應按照本市社會工作者職業水準證書登記的相關規定,按時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準證書登記。

第三章 考試

  第十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考試設《社會工作實務(高級)》科目,主要考察社會工作者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理論、方法、技巧及相關法規政策開展服務、管理、督導和研究的綜合能力。

  考試時間為180分鐘,採取閉卷作答的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北京地區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以下簡稱“市人事考試中心”)承擔。

  第十二條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熱愛社會工作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

  (三)在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準考試取得社會工作師(中級)資格後,從事社會工作滿5年,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的當年年底。

  第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共同負責報考人員的資格審核工作。審查合格後,核發准考證。應試人員憑准考證及有關身份證明,在指定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十四條 對達到考試合格標準的人員,頒發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成績合格證明。該證明自頒發之日起,3年內有效。

第四章 評審

  第十五條 北京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工作按照北京市職稱評審管理方式進行,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共同承擔,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第十六條 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由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組建北京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25名及以上委員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3名,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主管領導及行業內知名專家擔任。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評議組,由3-5名同行專家組成。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的專家應堅決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社會工作專業水準、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廉潔自律,且滿足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一)具有高級社會工作師資格,且具有10年以上社會工作從業經歷。

  (二)具有正高級職稱,且具有10年以上社會工作教學、科研或實務經歷。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的專家納入北京市職稱評審專家庫統一管理。每次開展評審工作前,評審委員會委員和專業評議組成員從北京市職稱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産生。

  第十九條 申請參加北京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的人員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合格證明在有效期內;

  (二)所在單位出具同意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的推薦意見;

  (三)取得社會工作師資格後,近五年來社會工作從業經歷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於20個直接服務案例,且平均每年從事社會工作專業督導時間不少於75小時。服務案例和專業督導情況應有完整記錄。

  2.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於10個直接服務案例,且平均每年從事社會工作專業督導時間不少於150小時。服務案例和專業督導情況應有完整記錄。

  (四)取得社會工作師資格後,其社會工作業績和貢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3個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第三方績效評價均為優秀。

  2.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1項省級及以上或2項地市級社會工作研究課題。

  3.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1個省級及以上或2個地市級社會工作政策、標準、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見建議被主管部門採納。

  4.在實踐過程中探索形成的社會工作專業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獲得同行廣泛認可,具有重要推廣使用價值。

  第二十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工作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個人申請。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參評申請,並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二)單位推薦。申報人所在單位應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擇優推薦並將申報材料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由所在單位為申請人出具同意其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的推薦意見。推薦意見作為評審委員會評審表決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資格審核。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人的各項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通過的申報人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四)專業評議組評議。專業評議組根據申報人工作和專業情況進行答辯考核,並按照評價標準進行定量與定性評價。評價意見作為評審委員會評審表決的重要參考依據。

  (五)評委會表決。評審委員會對申報人員的專業技術水準、業務能力和工作業績等逐一進行綜合評價,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錶決,確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結果需由全體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參加投票方為有效,通過人選需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數方可取得職業資格。

  (六)驗收及公示。評價工作結束後,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全市職稱評審的統一要求對申報材料、評審範圍、評審程式、評審品質進行驗收。通過人員名單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

  (七)證書發放。公示期滿後,經審核無異議的,頒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準證書(高級社會工作師)》。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五章 工作紀律及要求

  第二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加強對評審委員會評審工作的監督管理,嚴格評審工作紀律,確保評價結果的科學、客觀、公正。

  第二十二條 堅持考試、評審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評審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在保密期內不得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也不得舉辦或者參與和考試、評審相關的培訓,不得強迫申請人參加與考試、評審相關的培訓。

  第二十三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有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考試、評審工作紀律。對違反考試、評審工作紀律的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申請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的人員,有違反評價紀律的,按照國家及本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的相關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考試違紀違規的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信用資訊共用平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取得高級社會工作師資格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社會工作專業技術崗位,按照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條件和聘任程式,擇優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30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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