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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日期:2019-01-18 16:00    來源: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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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為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醫療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係,促進首都社會和諧的作用。2010年,市司法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高級人民法院及市保監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意見明確組建北京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並明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自2011年5月30日成立醫調委以來,承擔了中央、廠礦企業、市屬、區屬等1萬餘家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調解工作,共受理案件一萬三千余件,調解結案一萬兩千余件,取得明顯成效。

  為進一步加大醫療糾紛的預防力度,2018年6月20日國務院常委會通過《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草案)》,2018年7月31日國務院公佈《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首次將人民調解作為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定途徑和重要渠道,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進行了詳細明確的規定,明確提出要充分發揮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第三方機構的調解主渠道作用。

  根據《條例》的規定,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完成調解的時限及可以進行醫療鑒定委託等方面都做了明確規定,而在2010年《關於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中均未做規定,因此需要進行修訂完善。

  二、我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協調指導部門及其職責是什麼?

  本市成立由市司法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組成的“北京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調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負責協調各部門履行職責,指導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定期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進行評估,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準;用於指導醫療糾紛的防範和化解。

  三、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主要職責有哪些?

  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向醫療機構提出防範醫療糾紛的意見、建議,幫助醫療機構加強醫療風險管理;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製作書面調解協議;向患者及其家屬或者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糾紛調解諮詢和服務;接受三級醫療機構醫患溝通工作人員培訓實習;統計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相關資訊;向指導委員會報告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完成指導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申請方式有哪些?

  申請人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申請調解。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和理由等;口頭申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應噹噹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和理由等,並經申請人簽字確認。

  五、我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案件受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已經申請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調解,人民法院或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已經受理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調解。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委託調解的除外。

  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糾紛,患方索賠金額1萬元以下的,可以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索賠金額1萬元以上的,鼓勵通過調解或訴訟方式予以解決。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調解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3日內受理。

  六、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如何委託司法鑒定?

  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以明確責任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學會或者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時間不計入調解期限。

  七、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有時限要求嗎?

  一般情況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醫患雙方可以約定延長調解期限。超過調解期限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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