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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北京市環境保護稅收入市區分享比例》

日期:2019-04-05 09:00    來源:北京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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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障環境保護稅徵繳工作順利推進,市政府制定出臺《關於環境保護稅收入市區分享比例的通知》,明確環境保護稅市與區收入分享比例。

  一、政策背景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我國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並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法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2017年12月,國務院《關於環保稅收入歸屬問題的通知》(國發〔2017〕56號)提出:為促進各地保護和改善環境、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國務院決定將環保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

  二、基本原則

  按照我市現行市與區財政管理體制要求,在中央明確環保稅收入歸屬後,市級應相應制定環保稅收入市與區分享政策。參照中央政策,市級依據以下原則確定了環保稅收入市與區分享政策:

  1.事權與財權相匹配原則。環境保護工作是市區兩級共同事權,因此,環保稅收入應由市區兩級分享。

  2.市區兩級收入相對穩定原則。環保稅主要是由原排污費平移,環保稅市與區分享比例與原排污費分享比例保持一致,確保市區兩級收入相對穩定。

  3.市區兩級財力相對穩定原則。為保障改革前後市區兩級財力相對穩定,支援各區政府加大對環保領域的投入,各區分享的環保稅收入暫不納入體制上解區上解基數,全部由區級留用。

  三、主要內容

  按照上述原則,市級確定環保稅收入市與區分享政策,具體內容是:

  (一)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繳納的環保稅均納入市和區分享範圍。

  (二)市級與區級各分享環保稅的50%。

  (三)環保稅收入暫不納入體制上解區上解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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