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18〕1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已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問題的通知》(國發〔2017〕56號),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為做好環境保護稅收入市區分享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繳納的環境保護稅均納入市與區分享範圍。
二、市級分享環境保護稅收入的50%,各區按照稅收繳納地分享環境保護稅收入的50%。
三、環境保護稅收入暫不納入體制上解區上解基數。
四、稅務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切實做好環境保護稅徵收工作。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