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1.《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9號);
2.《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8〕30號);
二、目標任務
對生活困難又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登記失業人員給予一次性臨時生活補助,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三、主要內容
一是補助的範圍和標準。本市已進行失業登記的低收入家庭成員中,申領補助當月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以申領一次性3000元的臨時生活補助(以下簡稱臨時生活補助)。
臨時生活補助由各區財政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二是申領發放流程。符合條件的登記失業人員,可于2019年8月1日至8月31日,根據個人意願持《生活困難失業人員臨時生活補助申請表》到戶籍地的街道(鄉鎮)辦事處辦理臨時生活補助申領手續。
街道(鄉鎮)辦事處在接到生活困難失業人員的申請後,通過核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相關資訊系統記載資訊,對申領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街道(鄉鎮)辦事處當場告知申領人員原因;符合條件的,將擬享受臨時生活補助的失業人員名單在本街道(鄉鎮)辦事處公示欄公示一週。公示無異議的,街道(鄉鎮)辦事處將材料報送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復核匯總,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審核匯總情況,向區財政局提出各街道(鄉鎮)資金需求,區財政局根據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意見,及時將資金撥付街道(鄉鎮)。
四、涉及範圍
本市已進行失業登記的低收入家庭成員中,申領補助當月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五、其他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