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就發〔2019〕105號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各街道(鄉鎮)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8〕30號)精神,對生活困難又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登記失業人員給予一次性臨時生活補助,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現就臨時生活補助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助的範圍和標準
本市已進行失業登記的低收入家庭成員中,申領補助當月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以申領一次性3000元的臨時生活補助(以下簡稱臨時生活補助)。
臨時生活補助由各區財政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二、申領發放流程
符合條件的登記失業人員,可于2019年8月1日至8月31日,根據個人意願持《生活困難失業人員臨時生活補助申請表》到戶籍地的街道(鄉鎮)辦事處辦理臨時生活補助申領手續。
街道(鄉鎮)辦事處在接到生活困難失業人員的申請後,通過核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相關資訊系統記載資訊,對申領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街道(鄉鎮)辦事處當場告知申領人員原因;符合條件的,將擬享受臨時生活補助的失業人員名單在本街道(鄉鎮)辦事處公示欄公示一週。公示無異議的,街道(鄉鎮)辦事處將材料報送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復核匯總,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審核匯總情況,向區財政局提出各街道(鄉鎮)資金需求,區財政局根據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意見,及時將資金撥付街道(鄉鎮)。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區要高度重視臨時生活補助發放工作,將其作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8〕30號)的重要內容,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完善政策執行方式,加強補助資金監管,推動政策落地見效。
(二)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臨時生活補助發放的&&工作及對街道(鄉鎮)的指導工作,負責登記失業人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資訊的解釋工作;各區民政部門負責低收入家庭成員資訊的解釋工作;各區財政部門負責臨時生活補助資金的核撥工作。
各街道(鄉鎮)辦事處負責臨時生活補助的公告和宣傳工作,以及臨時生活補助的受理、審核、公示和發放工作。
(三)各街道(鄉鎮)辦事處應于7月上旬完成轄區內生活困難失業人員的摸底調查、資金測算,並於7月20日前將摸底調查結果上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街道(鄉鎮)辦事處要採取資訊系統比對和人工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充分利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民政部門的資訊系統,對申請人的失業登記、低收入家庭成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等資訊進行比對、審批。在經辦過程中,對遇到的特殊問題及時上報。
(四)各街道(鄉鎮)辦事處應設立並公佈監督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監督。街道(鄉鎮)辦事處應明確告知申請人如實填報申報資訊,對虛報冒領補貼的,由街道(鄉鎮)辦事處負責追回補貼資金。
(五)各區應在年底前,將該項工作落實情況及時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政策實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生活困難失業人員臨時生活補助申請表(略)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19年6月22日

